第四节 苏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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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为防止“苏共颠覆”,曾下令对苏侨进行遣送。凡是被遣
侨民,在查清其有无未了民、刑事案件及欠纳税款情形,并按规定办妥手续后,始得
放行。 同年9月18日和10月8日分两批遣返苏侨172人。 其中第一批30人, 乘招商局
“来兴” 轮转送天津;第二批142人,乘招商局“海角”轮先赴天津再转乘苏轮驶往
海参崴。
1954年4月23日, 苏联驻华大使馆华列考代办向中国政府提出,苏联政府决定将
在华苏侨分批遣送回国参加经济建设,希望中国政府协助。青岛市政府根据中央政府
的指示精神,采取了“主动配合,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的方针,成立了
以副市长崔介为主任的“青岛市协助苏侨加国委员会”,下设临时办公室负责实施遣
送工作。
1955年3月, 根据苏联公民协会的请求,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增拨相当数量
的棉布,为遣送苏侨添置了衣服。
1954~1958年,全市分期分批遣送苏侨(含眷属)回国180人。其中1954年6月10日,
第一批遣送49人;6月30日,第二批遣送23人;7月,经天津遣送6人。1955年4月20日,
遣送苏侨48人; 4月25日,遣送43人;6月7日,遣送2人。1957~1958年,先后遣送9
人。根据本人的意愿,有14人分别移居巴西、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10人已嫁给
中国人。其中,有9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每一批苏侨离青时,都受到热烈欢送。第一批回国的苏侨,来电向“难忘的新中
国致以热烈的致敬”,对青岛市人民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