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日侨、日俘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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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25日,在青岛汇泉跑马场举行了青岛地区受降典礼,日本投降代表长
野荣二在投降书上签了字。之后,青岛市政当局遵照南京国民政府的指令,开始对日
侨、日俘进行遣返。在遣返日侨、日俘中,青岛是中国北方集中、遣返的主要口岸之
一。除遣返青岛地区的日侨、日俘外,还集中并遣返了山东地区,徐海地区和河南、
河北、天津、北京等地区的日侨、日俘。
青岛市政府饬令警察局会同市府第三科(外交)、第十一绥靖区司令部军法处、胶
澳关等单位共同负责日侨、日俘的遣返。1945年12月,成立了“青岛市日侨集中管理
处”,研究并制定了《青岛市日侨集中管理规则》、《青岛市集中日侨遣送回国办法》、
《日侨迁移集中时关于接收及联系手续》、《日侨集中迁移程序》、《青岛市留用日
本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等。
其中规定,凡是居留在青岛市的日侨,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区域接受“集
中管理”。集中管理区西起长山路,东至吉林路;另外还划定了一个更大范围的“临
时集中”区域,即东起登州路、昌乐路,西止冠县路、胶州路。日侨集中管理的具体
部门是:日侨集中管理处、警察局、社会局、财政局、市党部。日方由日本涉外部、
日本人会负责。集中前,中日双方对日侨逐户逐人地进行登记造册,办理财产清理、
签发迁移证件等各项事务。此次对日侨遣返,青岛港口运输司令部负责日侨、日俘的
岸上运输,而来往青岛日本的海上运输船舶则由美国海军陆战队提供。受遣方面的组
织联络者,是“青岛济南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下设“青岛联络所”。1946年
2月, 日本在青岛地区设立了“涉外部”、“复员部”。据青岛市市长李先良、龚学
遂《政绩交代比较表》 及其他有关资料记载,自1945~1949年的4年中,共分期分批
遣送日俘66377人、日侨74729人,合数为141106人。
对日侨于沿途各地因交通阻滞所带来的严重损失、缺少现款、病亡等问题,青岛
市政当局决定墓地免费使用,无力交付车资者,可先搭车,后付款或作借款处理。
对日本战犯或嫌疑者,一律执行先扣留或暂缓遣送的政策。曾在青岛担任宪后分
队队长的森木武郎、高桥虎鹿以及第五旅团长驻青岛本部的内田银之助等,不承认罪
行。 后经青岛市政府进行专案调查, 则受害者及其家属、亲友证实后,给予定罪。
1946年8月9日, 青岛市警察局局孙秉贤向青岛市市长李先良报告,1945年8月至1946
年7月,共扣留日本战犯130名。对盟国逮捕引渡日本战犯问题,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外
交部的指示:“(一)仅对美国人有犯罪行为之敌战犯由驻华美军通知当地军警机关代
为逮捕后,由美军总部向国防部申请引渡。(二)美军审判战犯之军事法庭于美国驻华
期间暂在中国境内举行战犯之审判。(三)非敌籍战犯之逮捕或引渡,仍应循正常外交
途径办理。”
对日侨、日俘禁止携带和准许携带的物品、款项,分别作了规定。日侨、日俘遣
返时所携带的物品,履行检查和消毒。对被遣返人员注射防疫针剂,发给遣送证件,
严格监视登船。
日侨、日俘在收容所及集中区内,由中方警察和日本涉外部派人看守。对日侨、
日俘的生活问题,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如下照顾:“(一)遇有迁移所需车船资无力交
付者,准其先搭后付作借款由日方负责清偿;(二)对日俘,按中国军队标准供应主副
食;(三)日侨、日俘有病,由日侨集中管理处征用日籍医生诊治给予药物;(四)日侨、
日俘病亡无力火葬者,免费埋葬于日侨墓地。”对少量日侨不愿回国,申请留居或
要求加入中国籍,中国政府原则上采取一律遣返的政策。已与中国人结婚的,按照国
际法办理。对一部分日籍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申请,经政府批准,可
暂时留用。其眷属亦一并留用,以后陆续遣送。
对少量日侨不愿回国,申请留居或要求加入中国籍,中国政府原则上采取一律遣
返的政策。已与中国人结婚的,按照国际法办理。对一部分日籍技术人员,因工作需
要,由所在单位申请,经政府批准,可暂时留用。其眷属亦一并留用,以后陆续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