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租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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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
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
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
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
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不国不得拦
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
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
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
澳口。
第三款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
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
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
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
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
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
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
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
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
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
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不转
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
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
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
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
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
南府。 其由 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
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
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
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
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
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十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
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
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
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
得利益,不使向偶。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
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向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
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
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
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
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