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控告申诉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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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市检察署成立初期, 控申案件的查处:一是结合运动处理;二是会同有关部
门办理; 三是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四是自行办理。1951~1954年,共受理检举控告的各
种违法案件912件,经查办,向法院起诉25件。
1955年,人民来信检举反革命案130件,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案77件,来访检举反革命
和不法资本家20人,检察机关通过检举线索,逮捕了私开空头支票、撕毁帐簿、破坏公
私合营的资本家高明山;纠正了四方税务分局四方火车站检查站非法搜身的行为等。
1961年,共查处控告申诉案件10件。市检察院根据群众的检举,会同市城建局、公
安局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断发生事故的市公共汽车公司进行了半个月的调查。该公司
1961年1~9月共发生交通事故125起, 造成6人死亡109人受伤,有的司机轧伤人后开车
就跑,有的殴打乘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查处,帮助该公司改进了工作作风。在查处控
告申诉案件中,注意通过抓重大典型案件,带动一般案件,达到“办一案,扫一片”的目
的。市检察院在查处即墨县社员李克伦检举王显庭投机倒把案件时, 通过追查其物资
来源发现线索54条, 从中立案23起,并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
在的漏洞。
1962年,不服逮捕、判刑、管制、劳动教养等申诉案件增加,检察机关查处了50件,
其中, 平反纠正了16件,34件作无理申诉处理。1963年,在查处反映社教期间基层干部
违法乱纪问题时, 崂山县夏庄公社华阴大队发生党支部书记王玉金、治保主任刘思昌
等7名干部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毒打王忖成等社员的严重事件,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查清
了大队干部打击报复社员的事实真相,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了处理。1964年,自办信
访案件111件,其中检举控告案件13件、申诉案件7件、其他91件。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 把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
案作为工作重点,对申诉案件进行了认真查处。1979~1980年,除受理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关刑事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外, 还受理经向公安、法院申
诉无效和对处理不服的案件,市检察院作出了处理原则:一、凡属事实清楚、申诉有理、
应予落实政策的, 向主管部门的党委反映作出明确的决定,交有关单位执行,妥善处理
善后问题;二、对趁落实政策之机,故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闹翻案,搞无理申诉的,不
偏听偏信,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驳回申诉。仅1978年6月至1979年3月,市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31起。同时修订了自办案件范围:检
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 控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不服判决再申诉案件;控
告重大或带有普遍性违法案件;申诉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控告检察机关工
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案件; 领导交办的案件。1981年控告申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着重抓了
两个方面: 一是对公安、法院复议处理后仍不服的申诉案件129件,经查属冤、假、错
案16件,畸重5件;二是查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92件,起诉7件,免诉1件。
1982年,对刑事检察部门转来的1980年以来的41起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核,分别作了妥善
处理。全年共查结控告申诉案件34件。其中纠正冤、假、错案3件,驳回31件。1983年,
共查处申诉案件38件,平反和建议法院平反冤、错案11起,并着手清理“文化大革命”
前检察机关的全部免诉案件。1984年,查办控申案件153件,其中判刑14件,免予刑事处
分5件, 纠正违法9件,平反错案1件,驳回申诉19件,作其他处理105件。1985年,配合有
关部门查处了7件有影响的案件。该年11月, 根据山东省院《关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区、县院一定要将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
过来,排查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间的免诉和不诉案件,并在1986年上半年搞完。
该年共复查“再申诉”案件35件, 平反纠正2件, 建议法院改判3件, 驳回申诉30件。
1986年又对“文化大革命”前经办的全部免诉案件660人进行了阅卷审查,对其中有冤、
错可能的102人立案复查。经查维持原决定45人,平反纠正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