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执法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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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于1954年底开始履行对监所执法情况的检察。1954年12月, 市检察院会
同公安、法院对常州路看守所进行检察, 对个别审讯人员作风粗暴和变相刑讯问题提
出了纠正意见。1960~1964年,市、区、县检察院对监所执法情况检察,采用定期与不
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每年都要进行多次,检察出的情况,都作了处理。1965年后,该项工
作基本停止。
1979年1月检察机关重建后,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释放行
为;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罪犯发生逃跑、暴动事件的行为;三、对犯人进行
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四、违反关于保外就医、假释等法定的行为;五、其他虐待
犯人的行为。检察的主要依据:一是犯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二是从审查批捕、审查
起诉中发现干警违法、 违纪线索; 三是从定期的执法检察和专题检察中发现违法。
1980年共调查处理管教干部体罚犯人和失职责任事故31起26人, 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民
警江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立案侦查,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作了免予刑事处分的决定。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市检察院驻劳教所检察员发现在礼堂的100余劳教人
员,由于通风条件差,不少劳教人员生病,及时建议增加通风设施,防止了传染病的发生。
1985年5月, 市第一看守所无故提前14天释放一犯人,驻所检察员发现后立即向看
守所和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对劳动教养所检察中, 重点对劳动教养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检察。
1985年3月29日,劳教人员金修方因不服管教,被管教人员拘禁,绑在床上达6天,由于金
进食少,身体虚弱,肠胃机能紊乱,呕吐物吸入两肺窒息死亡。市检察院立案后,对管教
科副科长路某作了免诉处理,并提出检察建议,给管教科及集训队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1986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在看守所羁押
的经济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重点检察,发现在押犯人杨根
年同亲属内外沟通, 通信串供, 伪造证据, 干扰了检察和审判工作。市检察院写出了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检察简报, 协同看守所制订出了关于经
济案犯对外通信、接见、接受外送物品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