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的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13&rec=95&run=13

市检察署于1953年7月派员参加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从参与审查处理
的131起案件中, 选择了11起不服法院判决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经查11起案件中错
判6起,轻罪重判3起,因工作拖拉久悬不决2起,均得到纠正解决。
1956年8月贯彻执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新劳改政策,清理了一批老
弱病残犯人。1956年复查镇反案件时,又平反、减轻处理了一批已判刑的案件,致使犯
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者增多,一度造成申诉案件积压。1956年8月至1957年9月,检察
院共收到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材料303件。 1957年由检察院、公安局共同组织力量对
积压案件进行处理,经复查属原判事实不符、应予平反释放的2件,占申诉总数的0.7%;
原判畸重需改判的19件, 占申诉总数的6%;其余均属无理申诉。通过处理,扭转了申诉
不断增加的趋势。
1962~1964年, 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三类分子及其家属申诉案件124起,检察机关自
查了79起,纠正了27起。市检察机关在查处犯人申诉案件时的主要工作程序是:一、全
面排队, 重点审查。首先将犯人申诉逐个审查排队,本着先易后难,先冤错后一般的原
则, 集中力量查办冤错案;二、审阅卷宗,讯问犯人;三、针对疑点、矛盾,开展调查研
究;四、三员会审,集体讨论,三长审查,党委决定;五、根据事实,平反纠正。
1979年青岛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于1979年6月开始承担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
当时适值落实政策,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不服判决
裁定的申诉案件数量很大。1979年2~9月, 仅青岛市劳改支队罪犯申诉就达457人,占
在押犯总数的51%。市检察院制订了受案范围:向法院申诉被依法驳回后向检察院提出
申诉的;多次申诉,仍有错误可能的;原由检察院起诉加刑的;上级交办的人犯申诉案件;
其他则由劳改部门自行查处。
1982年,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48件,自行查处36件,驳回21
件,改判1件,作其他处理2件,其他转有关部门办理。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 受理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减少。1983~1986
年,共驳回申诉30件,改判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