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又犯罪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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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市检察院开始办理罪犯服刑期间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案件。
1957年9月,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犯人对抗管教的违法活动进行了联合检
察(当时劳改队在押犯770名,看守所在押犯474名),加刑和行政处罚66名。同时对刑满
就业的312名员工进行了检察, 发现有69名刑满就业员工勾结劳改犯人进行犯罪活动,
逮捕8名,由劳改队给予劳动教养7名。
1958年,市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对李村劳改队(在押犯1 860名)、崂山月子口水
库工地(劳改犯10 315名,刑满就业员工1 413名,强迫劳动的右派分子1 411名)的犯人
重新犯罪活动进行联合检察, 共查处重新犯罪案件116起,其中呈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处死刑2起, 加刑90起,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2起。同时开展了号召罪犯主动坦白交待
问题的运动,有50名罪犯交待了历史罪恶,破获了170起积案,获取案件线索165份,经与
公安、法院共同研究,对其中坦白较好的14名罪犯予以从宽处理。
1963年, 受理起诉加刑的案件7起9人,决定起诉法院加刑的4人,法院受理后,均作
了有罪加刑。
1964年,市检察院对劳改队释放到市内5个区的168名人犯进行调查。调查表明,表
现好的28名,占16.67%;一般的105名,占62.5%;重新犯罪的9名,有违法行为的26名。
1979年, 市检察机关仍然把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活动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
来抓。1980年1月开始,对青岛市劳改支队实施检察监督。1982年5月,市检察院和崂山
县检察院共同组成两级驻队检察组进驻青岛市劳改支队。1983年10月青岛市劳动教养
所成立后,市检察院派检察组驻所检察。
1981年, 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对屡次脱逃犯、组织脱逃的主犯和脱逃后继续犯罪的罪犯,以及脱逃
中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罪犯, 均作有罪起诉;对脱逃后没有继续作案、主动返回的,
脱逃后由家属及时报告或送回的,因对原判不服、为申诉而脱逃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
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违反监规处理;对在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劳教场所行凶
打人、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 对向管教干部报告违法活动情况的人犯进行报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组织团伙互相斗殴、造成监所秩序混乱的主谋者和行凶者都依法
起诉; 对因盗窃罪判刑的惯犯、累犯,在劳改、劳教期间又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虽数额
不大, 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监管秩序的,依法起诉。1979年8月至1981年2月,
检察狱内各类违法案件195起289人,处理140起211人,重点打击处罚8人。
1983年, 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 依法逮捕抗拒改造的劳动
教养人员19名。配合劳动教养所,开展“坦白检举、深挖余罪”活动,全所检举揭发违
法犯罪线索160件,坦白交待问题264件,逮捕犯罪分子72人。在劳改支队也开展了“坦
白检举、深挖余罪”活动,收到书面或口头检举线索1 084件,坦白交待问题92件,依照
线索侦破现行案件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