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时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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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检察院对羁押人犯的时限检察自1951年即开始执行, 1980年以前按照《逮
捕拘留条例》执行,1980年1月1日后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时限进行检察。 1954年12月, 市检察院对常州路看守所关押人犯情况进行了检
察,其中属久押未决的33人(3年以上4人,2年以上3人,1年以上14人,半年以上12人),超
过拘留时间的63人(最少超4天,最多超58天),检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久押
不决问题得以缓解。
1956年清理了1954年以前逮捕的未决犯11人,判决2人,释放5人,继续侦查4人。
196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关于迅速制止三类分子(指劳改、劳教、留场
就业人员)非正常死亡和疾病发生的指示精神,市检察院对青岛铁路公安分处的羁押人
犯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发现56名羁押人犯中有23人未办理手续,据此提出了纠正意见。
1963年, 对市区5个监所进行检察,发现拘留人犯超时限问题严重,有355名人犯超过法
定羁押时限,其中超过1月以上者有121名,均对公安机关提出了纠正意见。
1966年,市检察院组织力量对全市检察机关28起长期积压的案件进行清理,查结17
起,其中平反冤案1起,纠正错案1起,决定起诉3起,决定不起诉7起,不捕的1起,其余4起
结合四清运动处理。于峰之因反革命杀人罪于1960年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共青岛市委没有批准,此后该案一直拖至1966年未决,最后经
市检察院1个多月的调查,确认为一起冤案,于峰之蒙冤5年,终得以平反。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 青岛市检察机关着重对看守所羁押人犯中久押未决的逮
捕人犯进行了检察。1979年8月,对市看守所检察时,发现该所217名在押犯中有逮捕未
决犯175名,其中在押半年以上的56名、一年以上的68名。为了保证清除积案的顺利进
行,1980年,市检察机关建立了在押人犯登记表、时限检察登记表、诉讼进度变动登记
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将时限检察正规化、制度化。发现超时案件,及时催办,对纠
正不力的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迅速办结。1980年上半年没有发现超
时羁押案件, 但8、9两月又出现超时羁押22人。《刑事诉讼法》实施后, 市检察院于
1980年12月20日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定羁押时限的通知》, 要求各级监所检察部
门,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1983年,“严打”开始后,在押人犯剧增,为保证对羁押期
限的检察, 市检察院制订了以防为主,及时督促,避免超期的几点做法:一、准确登记,
及时督促,避免无故超期;二、发现问题敢于检察,以防继续超期;三、把监督执行法定
办案时限同监督看守所依法收押、释放人犯, 正确执行判决、裁定结合起来。通过检
察,超时违法现象大大减少,六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罪犯大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