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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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始于1951年市检察机关成立初。1955
年,市检察院从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些罪犯是保外就医的在押犯。同年8月,对市
公安局拘留所及劳改队的保外就医犯61人进行了专门检查, 发现有的犯人未经取保即
外出就医, 有的在外就医期间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检查监督,在外继续犯罪。对此,
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追回保外就医犯40名。
1956年, 市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
误的指示精神,对劳改中的老、弱、病、残、妇女犯,依据其犯罪情节、改造程度、身
体条件、家庭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了清理, 作假释处理52名,保外就医17名,
保外执行118名。
1958年,市公、检、法机关对李村劳改队在押的1 860名人犯进行了检查。经共同
研究,对其中量刑较重的7名人犯提前释放。1959年9月下旬,在中共青岛市委的领导下,
进行了特赦工作。 当时青岛市劳改队共有在押人犯2 146名,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
215名,按照改恶从善的政策,特赦117名。
1962年, 青岛市检察院对全市227名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检察,发现有
18名重大反革命罪犯不应保外,会同有关部门作了严肃处理。1964年,市检察院组织11
名干部调查劳改支队自1960~1963年释放到市内五区人犯的改造情况,历时20天,调查
168人,其中表现好的28人、一般的105人、有违法行为26人、重新犯罪9人。市院据此
向青岛市劳改支队提出“关于提高劳动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1979年, 检察机关将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重点放在对监外执行人犯的检察
上。1981年, 市内5区检察院根据市院的统一部署,对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罪
犯的监管考察情况进行了考察摸底。
1982年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4类外执犯的检察,主要采取了“四见面”
的方式: 一是与基层组织的成员见面,了解辖区范围的监管工作情况;二是与居委会、
治保会和监管、监督、考察小组的人员见面, 了解罪犯的表现和监管考察措施的落实
情况;三是与罪犯见面,了解其接受改造的情况,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四是与罪犯家属见
面,动员家属对罪犯进行教育规劝,促其奉公守法,改恶从善。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青岛市外执罪犯的数量增加,为保证对外执犯的全面
检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一是对外执罪犯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管教组织
是否落实实行监督; 二是加强对重点罪犯的检察,预防重新犯罪;三是对保外就医监外
执行的罪犯是否合乎出监规定,进行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