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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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青岛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开始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但未设专门机构和专职
人员。需检察时, 临时抽派干部担任。1954年底,市检察院开始试行监所检察制度,配
备了干部, 制订了工作范围。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监所劳改机关及公安
机关研究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工作
中断。
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工作,市检察院设监所检察处,各区、县院设监所检察科,对
全市7个看守所、2个劳改场所和1个劳教场所依法实行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