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和渔民船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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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 人民政府对青岛港籍和进出青岛港的外地民用船舶和渔民船民实行
分类管理。渔船由渔政和港务监督部门管理;客货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农
副业生产船舶由所在乡、村管理。公安机关根据边防及港口治安的需要, 对所有船舶
实行确定港籍,制发和检查渔船民出海证件等管理。50年代初,进入青岛港的船舶需经
公安水上检查站例行安全检查后方可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水上公安派出所为进出港
的船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1952年发放本港籍《船舶户籍簿》, 对外港籍
船舶签发临时户口。1954年换发活页《船舶、船员管理登记簿》, 废止渔船进出港签
证手续。1955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 确定在沿海地区实行边防制度。青岛公安
边防部门对船舶停泊区进行了划分,控制非开放港口的出入船舶,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
渔船民出海证件。1956年3月,小港水上派出所在青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
委员会,后在辖区内其他有船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管
理港口和船舶治安。1958年,发放本港籍《船民证》,作为出入港口和出海作业的身份
凭证。1960年, 沿海各码头及临时停泊点组建“看船组”,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
三宝(帆、橹、舵) ,舢板抬上岸”的看护办法,防止船舶被盗。1970年10月,因战备需
要, 青岛市禁止私人拥有船只(包括自制筏)。当年收缴私人船只120艘,其中96艘作价
收购,其余自制筏均予以销毁。1971年,水上派出所配备巡逻艇,在近海水域巡逻检查,
拦阻违禁出海的船舶, 制止船舶在前海栈桥、汇泉湾、太平角等地点停泊。70年代后
期,私人船只再度出现。公安边防部门对私人船只进行登记,禁止筏子和没有船检部门
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船只出海。80年代, 船舶管理和渔船民管理纳入以边防管理为主
的管理体制,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沿海船舶管理的法规,对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并领取全部有效证件的渔业、运输、农副业生产船舶和旅游船舶,办理船舶户籍登记,
核发《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类船舶均建有档案。船主
遇有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等更动时, 须事先经所在港
边防机构审查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在各船舶上实行船长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在渔船民
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号召渔民、船民协助公安边防机构保卫海防,维
护沿海地区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经常对旅游船舶的救生、消防、护拦等设施进行
检查,禁止超载和其他不安全的违章行为。至1986年底,青岛市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各
类船舶达11 070艘(只)。其中机动船5 542艘,机帆船3 247艘,舢板2 281只;管理渔船
民47 5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