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边境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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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 市公安局根据保卫边境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
在沿海地区设公安派出所, 实行与内陆地区相同的治安管理和具有海防特点的渔船管
理、船舶管理,开展反潜出潜入斗争。1950年底,山东省人民政府海防公安局在青岛成
立(1951年9月改为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 ,收编山东沿海公安派出所、检查站,组
建武装部性质的边防派出所, 提出“守卫海防、保卫青岛”的工作口号。1952年6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十四师接管青岛边防, 派出武装工作队在重点地区驻守。边防派
出所以治安管理为工作重点,与公安部队共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卫边境安全。
1955年3月,青岛沿海地区实行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为主的边境管理体制。各地边防派
出所依法管理户籍、船舶、特种行业, 在辖区内的村庄、企事业单位和出海作业的船
舶上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共同守卫海防、维护治安,逐步形成“三道防线”。
一是在出海作业船舶上组建治保小组或设立治安员,构成“海上防线”;二是由看船护
港组织构成“岸边防线”; 三是沿海村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巡逻队
组成“陆地防线”。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进行“反攻大陆”活动,为加强海防,边防派
出所与驻军和群众开展“军警民”联防, 在重点地段增设武装岗哨,严阵以待;教育群
众对海漂、空飘的反动宣传品不拆、不看、不传、不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975年8月,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公安保卫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 将全市沿海纵深不超过10公里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
域、岛屿划定为海防工作区, 实行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1977年3月,公安部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及使用签发办法》, 市公安局对内地公民
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 按照规定签发通行证。1980年5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边防科的
基础上组建边防保卫分局,统一管理海防工作区的治安、边防工作。80年代,按照公安
部《关于加强沿海边防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工
作座谈会的部署,边防工作以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整顿治安秩序为重点,加强“三道防
线”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对沿海居民的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
反策反、反外逃的“五反”教育。同期,市公安边防部门与海关密切配合,及时查缉在
青岛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1986年9月, 市公安局经侦察发现,有30名外地偷渡
分子在青岛附近沿海购买船只预谋外逃, 在驻青海军协助下于9月9日将这伙偷渡分子
在海上截获。1980~1986年, 收缴各种反动宣传品5万余件。至1986年底,青岛市边境
管理区(海防区) 为1 12439平方公里,沿海线总长73064公里,沿海岛屿59个,自然
村784个,人口646 492人;市公安局设边防派出所和工作站2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