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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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 不断有外国人在青岛留居, 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职业。
1902年留居青岛的外国人(简称外侨) 767名;1913年增至3 130名,占青岛市总人口的5
.4%。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大批日本人乘机进入青岛。至1922年,外侨人口达24
519人,为全市总人口的10%,其中日本人23 566人。
1922年北洋政府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机构,主管外侨的人口统计、
更改国籍、处理违法事件等有关事项。日本在撤退军队、宪兵的同时, 在其青岛总领
事馆内设置了“日本帝国警察署”,下辖吴淞街、若鹤街(奉天路)、山东街(中山路)、
曲阜街、马关街(肥城路)、沧口街、台东镇、李村、四方等9处派出所,声称“保护日
本留居青岛的商民利益”, 因山东各界民众一致反对,政府与日方反复交涉一年,日警
派出所始得撤销,但日本侨民仍组成“居留民团”自行管理。1922~1937年,青岛警察
机构对日本侨民只行使有限管理权。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及朝鲜、
苏联等国人再次大量涌入。1938~1944年间, 外侨人口年均增加约3 000人,其中1938
年21 973人,1944年43 287人。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日本侨民随军队撤
退或被遣送回国,外侨人数迅速减少。1946年,青岛市外侨人口由1945年的38 221
人减至6 899人。1945~1949年间, 南京国民政府分批大量遣送外侨,至1949年5月,青
岛市有外侨958人。一些不愿回国的日本人更名换姓, 冒充中国人继续居留青岛,警察
局通过户口调查发现后,立即予以遣送回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人民政府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有
关外侨的规定, 保护居留青岛的外侨及外国原驻青岛领事机构未撤离人员的生命财产
安全,对外侨人员中进行反革命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制裁。1949年8月市公安局统计
外侨人口, 共计147户、936人,分属30个国家。同年9~12月,对外侨进行重新登记,发
给《居留证》或《身份证》。1950年3月和1951年4月间,市公安局依照政府法令,收缴
外侨私设的电台和非法持有的武器弹药。1953~1959年,市政府分7批遣送193名日本、
苏联侨民回国,另有一些外侨被迁往上海、天津、济南等地,有的自愿加入中国籍。至
1960年,全市有外侨37人。50年代至60年代初,青岛市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侨民居
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管理外侨。从1964年6月起, 实施国务院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在依法管理的同时, 主动与相
关机构联系,对外侨的就业、就学、住房、医疗等尽量给予照顾,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救
济。“文化大革命”前期,外侨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削弱,直到后期才逐步恢复正常。自
1974年起, 允许外籍华人回国探亲、旅游, 公安机关为他们顺利回家乡给予了方便。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理的涉及在华外国人的冤、
假、错案,区别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补偿了经济损失。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实施以后,市公安局对外侨的管理工作
依法进行。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 来青岛投资办厂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的外
国人逐年增多。市公安局对在华外国人中需长期居留的,按外侨进行管理,发给《居留
证》。至1986年, 外商在青岛设置办事机构共10家,领取《居留证》的外国人53名,永
久居留的外侨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