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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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 中国公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的不受限制,基本上是自由出入;公
民前往外国的, 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发
给护照。从1951年2月起,国家停止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自由出入,实行必要的管理制度。
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实行“来去自由,从宽批准”的方针。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
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可持中国使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回国;侨居在未与中国建
交国家和地区的华侨, 入境时只须在口岸城市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即
可回国。归侨、侨眷申请出国, 经审批由市公安局发给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青岛市
民欲前往港澳的, 须事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出入通行证》,凭证由广东省人
民政府公布的地点出境。1953年11月以后,公民出境和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入出境,
须报省政府转请外交部核准。1956年7月15日以后,使用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制度。1957年, 华侨、侨眷出境批准权
下放,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处发给护照或“华侨出境通行证”。50年代
后期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 对公民及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入境增加
了限制条件,出入境人数较少。1958年10人,1965年18人,1968年为零;人数最多的年份
是1972年,96人。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放宽了对公民出国和海外华人回国的限制,简
化了审批及签证手续。从1982年9月1日开始,为了“既避免港澳人口增加过快,又方便
内地公民出境”, 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或探亲的,按照“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
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 实行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证件的办法。1984年7月,对
内地公民前往澳门的也依照上述办法审批。1985年1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市公安局成为颁发护照的机关。公民因私出境的,本人提出申请并
出具必要证明材料, 除法律规定的不准许出境的外, 一个月内即可获准并领取护照。
1986年,青岛市公民出境512人,海外华人入境9 3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