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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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北洋政府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股,负责查验进出青岛的外
国人护照。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公安局设“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事务所”,办
理外国人入出境手续。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于特务科内设外事股,管理除日
本国之外的外国人在青岛的“保护与取缔”事项,查验缔约国国民护照,核发无缔约国
国民在青岛的《旅行证明书》。1945年9月, 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设外事科,各
分局设专职人员管理外国人事务,并在青岛港、火车站和沧口飞机场设置检查站,查验
外国人护照。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外侨科(1959年改称外国人事务管理科)管理外
国人事务, 在青岛火车站设“外侨检查站”(1964年改称“外国人检查站”,1966年撤
销) ,在青岛港设“大港口检查站”(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查
验由国内其他地区途经青岛出境的外国人及随船进出青岛港的外籍船员的证件。根据
国家规定, 除应邀来青岛访问、观光的外国人外, 禁止外国人在青岛入出境或旅游。
1957年9月,公安部批准青岛市为准予外国人出境的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游览范围规定
在市南、市北等沿海区、商业区以内;对停泊青岛港的外籍轮船的船员,有限制地批准
登岸游览,但不准进入划定的禁区。60~70年代中期,外国人因私来青岛旅游或从事非
官方事务, 始终受到严格限制。1973年,市公安局扩大外国人在市区游览的范围,准许
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在西至团岛、东至延安路、北至鞍山路、南至前海沿的范围
内游览。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 国家逐渐放宽对外国人来华的限制。1977年
由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3 050人, 是1950年的66倍。1982年,国务院批准青岛为
对外开放城市, 外国人在青岛旅行、观光免办《旅行证》,并不受区域限制。1984年,
国务院公布青岛为口岸开放城市,取消出境签证,实行口岸签证。1985年11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布实施后, 市公安局依法管理持普通护照在青岛
入出境的外国人。1986年, 市公安局为86个国家和地区的19 434名外国人办理签证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