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教育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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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管理规则,对人犯实行严格文明管理。看守人
员24小时轮流值班,严禁打骂、虐待、体罚人犯,严禁利用人犯管人犯。1958年和1962
年,公安部颁布《看守所工作守则》和《看守所工作制度》,管理、教育在押人犯工作
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秩序较为混
乱。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市公安局落实看守、管教工作制度,看守所秩序迅
速恢复正常。1980年,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工作细则》,对看守值班、教育人犯、提
审押解人犯及人犯的通信、接见、伙食、医疗、每日活动等作了详尽规定。看守所依
法羁押被拘留和逮捕后正处在侦察、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人犯和被判处有期
徒刑执行后尚有一年以下刑期以及判处拘役的犯人。在押人犯必须遵守监规, 违者将
受到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禁闭等处分。看守所依据规章, 参照市民人均粮油和副
食品消费标准, 供给每个人犯足够数量和营养的粮油和其他副食品。看守所设人犯食
堂,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主副食品,逢年过节改善伙食,对少数民族和外籍人犯
的生活习惯给予照顾。人犯定期洗澡、理发、晾晒被褥, 每日打扫监室卫生并按规定
进行户外活动。看守所设医务室, 为人犯诊治疾病。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充分保
障。1949~1986年,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未发生人犯冻饿、中暑死亡事故。
看守所实行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 对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
救。人犯被拘留、逮捕后,看守所干警通过填写《人犯登记表》和简单询问,了解人犯
的基本情况, 同时宣读“监规”,稳定人犯的思想情绪。人犯受审和宣判后,看守干警
密切配合预审和审判人员,随时观察、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认罪服法
教育,及时化解犹豫、抵触情绪,防止发生自伤、逃跑、行凶等事故。看守干警常年坚
持利用集中讲课、个别谈心、亲属规劝和请被释放人员回所现身说法等形式, 进行法
律常识、社会道德和政策、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人犯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改造的
信心和新的人生观。从1985年起,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陆续设置“人犯学习室”,购置
电视机及图书、报刊, 供已决犯使用;在监室里布置“学习园地”,组织人犯开展“什
么是犯罪”、“假如我是受害者”等专题讨论,促使人犯进行自我教育。1987年,市公
安局第一看守所对1985年、1986年释放出来的124人进行跟踪调查, 其中只有2人重新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