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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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 德国青岛巡捕局对已拘捕的违警、违法人犯进行预审,查明案情后,按
照殖民地法规处罚违警人,将刑事案犯移送帝国法院审判。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对
青岛实行军政统治,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及民政署警务部内均设专职司法警宪人员,负
责逮捕、预审刑事案犯。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司法科,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
及罪证搜集和人犯羁押。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后, 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设司
法股和违警股,分别掌管刑事案件的预审和违警案件的处罚。1938年,日伪警察局在刑
事科内设审讯股预审刑事案件。1945年9月, 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设司法科,各
分局设司法股,分别负责预审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 市公安局督察处设执行科(1950年改称预审科),治安处设
司法科(1950年改称警法科) 分别负责预审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各分局设司法
股,预审一般刑事案件。预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社会部1943年6月制定的《预审工作基
本条例》和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执行“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和“打
击首要、争取多数、分别对待、瓦解敌人”的方针,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严禁肉刑、变相肉刑和指供、诱供。预审工作的范围是从逮捕人犯开始, 至结案处理
为止。采取一名预审员、一名记录员的“双人办案”制度。1950年“镇反”运动以后,
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
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等法律、法规。1954年底,
市公安局实行自审自记的“单人办案”制度。1955年8月,警法科、预审科合并成立预
审处,统一办理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8年各分局增设预审股,办理辖区内的一般
刑事案件。1962年公安部颁布《预审工作细则》后,恢复“双人办案”制度。
1967年, 市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与预审处合并,组成市公安机关法制处(后改
称审讯组)。预审工作及整个诉讼活动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影响,背离了法制轨
道, 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1971~1978年,法院、检察院先后从公安机关分出,恢复预
审处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办的案件进
行全面复查,协同检察院、法院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 市公安局各级预审部门严格依法
办案, 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和“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从拘留逮捕人犯到结案移送检察机关或作其
他处理的办案全过程,都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讯
问人犯时,预审干警注重对人犯进行法制、政策、道德和前途教育,充分发挥证据的作
用,促使绝大多数人犯在预审阶段认罪服法,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预审办案
中, 绝对禁止打骂体罚人犯或诱供、逼供;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
党纪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