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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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颁布《消防章程》及有关火灾预防的法规,如禁止在山
林及附近地带吸烟或丢弃燃烧物,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地贮存石油等,违者将被处以拘留
10天的处罚,对华人加罚笞刑。
30年代,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于每年冬季开展防火宣传,
大量印发防火宣传品,在街头巷尾张贴宣传标语。每年1月5日,消防队员乘消防车在市
南、市北、东镇一带进行“消防游行”,散发《防火警告单》,形成惯例。
1941年初, 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在市区开展“防火运动”,四处张贴防火标语,并在
商品包装纸上印刷防火常识。
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后,除沿用30年代的防火宣传方法外,还在每
年秋季由警察局消防队派员到棚户区,指导居民改良炉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坚持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
“预防火灾”列入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四防”之中, 依靠各级治安保卫
组织和广大群众, 积极开展火灾预防。1958年1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青岛市防火
运动委员会,协调公安、文化、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防火工作。1965年7月,市
人委成立市防火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同类组织。70年代以后,防火工作由市
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防火宣传 50年代初开始, 每年冬季市公安局消防队均印制《消防检查提纲》、
《取暖炉安装使用方法》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居民组织,组织“冬令防火
宣传队”到街头巷尾演出防火题材的文艺节目。1953年, 市公安局消防队制作防火常
识幻灯片,在居民院和企事业单位放映,此法沿续至70年代中期。1958年1月,市人民委
员会决定每年1月22日至2月10日为全市防火教育期,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活动。1965年5
月,在中山公园举办青岛市首次消防图片展览,此后每年都在公园、栈桥等行人较多的
场所进行同类宣传活动。1975年以后,消防队开始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
进行防火知识普及教育。1984年开始,在消防支队门前设置橱窗,作为公安机关防火宣
传的固定场所。
消防监督 1949年9月1日, 青岛市军管会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制定各工厂防火计
划方案》,明确规定:全市各单位应在市公安局消防队的统一指导下组建消防组织、制
定防火制度、配备消防器材, 从而确定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各行各业负有监督管理
的职责。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 市公安局消防队依法对各单位和居
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防火措施,
对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和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统
计火灾起数, 调查火灾原因,监督消防器材的生产等。1984年10月以后,消防监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重点保卫 分级管理 1962年, 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危险性大的42个工厂、
仓库、机关和居民棚户区为消防保卫重点,派出专人实施监督管理。此后,消防队根据
防火需要逐年重新划定重点保卫对象。在重点保卫单位中建立“防火检查记录簿”和
“防火档案”、“防火责任人卡片”。1965年4月,青岛市实行防火工作“分级管理制”,
按照与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级管理相同的范围划分了三级,由市公安局消防队(一级)、
区公安分局(二级) 、派出所(三级)分别行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级管
理和重点保卫制度未能继续实行。1978年, 市区试行消防大队(市级)、中队(区级)分
级管理制。1979年11月,市公安局制定《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火灾危
险性和发生火灾后对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的程度, 重新划分消防管理等级。从
1982年4月起, 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逐年进行检查
验收。至1986年,全市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543个。
防火安全检查 青岛解放后, 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
之前,以及麦收期间和冬季来临之前,市人民政府均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火用电、规章制度、预防措施、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等等。
除此之外, 还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和群众性安全检查。专业性检查由消防队派人对重
点防火单位实施例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问题,即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
限期整改。群众性检查由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和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的防火制度,通过
“自查”或“互查”的形式进行。1958年5月,市公安局制作统一格式的防火检查登记
簿, 一式两份,一份由消防管理机关保管,另一份由受检单位保管。每次检查情况均详
细记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以备复查和承担责任。1964年,消防队在各工厂、企业、单
位内确定防火负责人, 承担安全检查责任并协助检查。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安全
日”活动以后,每年5月,在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公安和工业、交通、基建、财贸、
文教、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全市防火安全大检查。
群众防火联防组 1965年, 青岛市纺织、电业、商业、化工等系统的717个单位,
按行业、生产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组合, 以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专业技术人员为
主体组成161个安全检查小组(时称“安全网”)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集安全检
查情况,交流防火工作经验。80年代初,市内各区陆续组建“防火联防组”,每组8~16
个单位,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指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协同开展
防火工作。
化学危险品管理 1951年8月,青岛市政府颁布《青岛市危险物品报告、听候处理
办法》, 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登记、检查、划定危险区域和限制
储量及储备时间等管理。1952年6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移交消防队危险物品管理
股。列入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
剂等5种, 102类。同年,市政府批准消防队、建设局等单位提出的方案,在市郊女姑口
一带建设特种工业区。至70年代, 市内大多数化工厂迁往该工业区。1955年9月,在该
工业区上王埠村建成特种物品仓库, 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化学危险品。1961年, 实行
“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供应证”制度。凭证经营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剂和化工
原料、化学试剂共1 083种。1963年,全市有555个单位持有“危采证”。70年代,换发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证》。80年代,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在生产、
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泄漏、防失火等安全检查,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