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违章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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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 交通警察(巡捕)对违章车辆和行人处以罚金、拘留、扣押车辆处罚。
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制定的《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对违章
处以5角至100元罚款、勒令停驶、吊扣执照和号牌,直至移送法院究办;对肇事者责令
物质损失赔偿或负担医疗费。1945年美国军队侵占青岛后, 交通警察对美国军车违章
和肇事无权过问,听凭美方处置。
青岛解放后,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情节
轻微的当场纠正,批评教育后放行;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分别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
等处罚。一般交通事故由责任区中队勘查现场,调解处理;重大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查
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首先依据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
法定程序裁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赔偿物质损失或对责任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7月, 全市交通民警开展文明执勤活动,实行纠正
违章先敬礼。1984年6月, 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对违章者
分别情况处以2~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