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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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 1900年, 汽车(含摩托车)由德国传入青岛。车辆拥有者须到官署上
报车辆种类、用途; 用于载客、运货等营业目的的,交纳一定数量的营业税,领取营业
执照方得使用。1923年夏,胶澳商埠警察厅将全市300余辆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自用
和营业两种, 分类注册登记,发给牌照。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把机动车牌照分为5种:
立案执照、汽车号牌和执照、脚踏汽车(摩托车)号牌和执照、短期试车号牌和执照、
临时执照。1946年, 机动车管理划归交通部公路总局第八局公路工程管理局青岛汽车
监理所,1947年重归警察局;1948年4月移交公路总局青岛工务总段。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 机动车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所管理,市公安局协
助监理所每年对机动车状况、牌照审验1次。1976年12月,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设车管股,
各中队设专职车管干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车辆监理部门管理机动车。1983
年6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成立,管理市区机动车的检验、转籍和号牌、驾驶
证的核发, 乡村的机动车仍归车辆监理所管理。1987年3月,车辆监理所的业务、人员
并入车辆管理所,全市城乡机动车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非机动车管理 20世纪初,德国胶澳总督府成立“车夫和车辆收容所”,管理马车、
独轮车、“东洋车”(人力车) 等各种非机动车,收取税金、发号牌和营业执照。1914
年以后, 经营人力车业的日本人成立“人力车组合”,操纵、控制人力车业。1922年,
北洋政府胶澳商埠警察厅对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接管青岛后,
接连颁布多种非机动车管理规则, 强化非机动车管理。各类非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章取
得担保, 在公安局立案后,交纳税金、领取牌照;用于营业的非机动车须执行统一的载
货重量、乘坐人数和营业价格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罚金、吊扣牌照等处罚。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9月5日宣布原有机动车牌照作废,重新核发。当年
核发牌照38 409个, 其中人力车2 967个、畜力货车486个、自行车31 466个、载客马
车133个、人力货车252个、单(双)轮手推车3 105个。1950年,实行“限制发展、逐渐
转业”的方针,不再增发载客马车、人力车牌照。1956年取缔载客马车,人力车移交市
交通局所属的各区运输组管理。1958年4月, 青岛市三轮车合作社成立,人力车被人力
三轮车取代。60年代,运输合作社自制简易机动货车(俗称“叭嗒叭”)从事货运营业,
手推车、货运马车的数量日渐减少。1978年以后, 非机动车管理仅限于自行车、人力
三轮车和地排车,每年审验一次,每隔3~4年换发1次牌照。1984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
非机动车管理所。1986年, 全市有非机动车480 786辆,除200辆人力三轮车外,其余均
为自行车。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开始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制度,经
基本驾驶技术和机械常识考试合格者发给执照。1926年增加视力、听力检查和狭窄路
段驾车进退、转弯等考试项目。三四十年代, 按《青岛市汽车司机人员管理规则》的
规定,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以申领司机执照;执照分业务(专业司机)、车主、
学习、特种4类,考取特种执照的人可以驾驶所有类型的机动车。
青岛解放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审验和执照核发,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
所管理。1949年6月,全市有驾驶员1 970名。1953年,市公安局把分散在不同单位的驾
驶员组织起来,成立安全联组,每组20~30人,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交通规则和安全常识,
互相检验车辆状况。 1983年6月, 市区机动车驾驶员划归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
1984年12月,市公安局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驾驶执照申领人体检合格后在
培训中心接受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驾驶技术的正规训练, 培训期满并经书面答卷、
场内驾驶(桩考)、道路驾驶(路考)3项考试合格,领取实习执照,一年后换发正式执照。
1986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87 930名。
对进青外地机动车的管理 70年代末, 青岛市区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为缓解道
路阻塞,市公安交警部门于1979年1月对进入青岛市区的外地机动车予以适当限制。在
入市主要通道小白干路南曲段设外地车辆检查站,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通告市区道路的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1984年3月,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外地车辆进入
市区的管理规定》。外地(包括市辖6县和黄岛区)机动车辆每日6~10时和16~19时不
准进入市区;特殊情况需在禁行时间入市的,由南曲检查站发给《外地车辆入市通行证》;
外地机动车在市区停车不准超过2小时。1985年,外地进青岛机动车日均920辆次。
车辆噪声管理 1901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关于有声响独轮车的规则》, 禁止
有轧声的独轮车驶入德国人居住的区域, 违者罚款3马克。1937年设置的交通标志中,
有“医院”、“学校”等指示标志, 对途经这些处所的车辆禁鸣喇叭或减慢车速起到
了一定的警示作用。青岛解放后, 市公安局在医院、学校、党政机关、疗养区等地设
置禁止鸣喇叭的警告标志。1963年7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机动车使用音响的规定的
通知》, 除要求机动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在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路段不准鸣喇叭的规定
外,禁止所有车辆在市区使用高音、怪音和汽喇叭,禁止夜间鸣喇叭或用鸣喇叭召唤乘
客。1984年6月,市公安局在中山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和太平角、
“八大关”疗养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处设置禁止鸣号标志牌, 对违
犯者处以2~10元罚款、车辆停驶或吊扣驾驶证等处罚。同年12月,市区机动车全部换
装105分贝以下低音喇叭,严禁使用怪音、高音喇叭。1985年10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除1984年规定的道路外, 机动车在兰山路、浙江路、广西路、安徽路、鱼山路、江苏
路、龙山路、常州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延安路、台东一路、威海路、人民
路等道路不准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