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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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 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建置后第一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关于有
声响独轮车的规则》, 禁止独轮车在德国人居住的市区道路上行驶。1904年11月颁布
的《关于胶州湾保护区内车船交通、旅馆、饮食店营业及其他之警察命令》, 以警察
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有: 车辆必须从被超车辆
的左侧超越; 夜间行车应在车身外悬挂灯笼;独轮车在路边石条轨上行驶;马车在专用
车道行驶; 货运马车须悬挂牌照等等。巡捕局不设专门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巡捕。巡
捕巡察时发现车辆违章行驶的,当场给予罚款、扣车或拘禁等处罚。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 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专职宪兵管理交通。
1917年增设民政署警察部后, 交通秩序由行政警察中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主要是依
据民政署颁布的《道路取缔规则》,处罚违章行为。1923年夏,北洋政府胶澳商埠警察
厅在市区几处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设置固定的交通警察指挥岗位,并设行政科
作为道路交通管理事务的专门机构。交通警察值勤时,立于路口中央,用不同手势指挥
车辆行驶。管理规则有《道路取缔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公安局设行政科交通股主管交通; 在分驻所设交通警
察班。1930年颁布《交通指挥法》,统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分为停止、放行两类5种。
同年, 开始在部分繁华路口安装红绿信号灯,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标志牌。1934年11月,
青岛市执行全国交通警察会议决议, 车马行人改行道路左侧。1929~1937年市公安局
(1936年6月改称警察局) 颁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马车管理规则》等交通管理
规章14种。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1939年改称青岛特别
市警察局)设保安科交通股和各分局保安股管理交通,基本上沿袭1937年以前的规则和
方法。
1945年9月, 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设行政科交通队主管交通,交通警察的编
制在各分驻所。1946年初恢复车辆右行制。至1947年, 全市共有交通警察236名,管理
规则主要是市警察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对人力车、马车等各种车辆的管
理规则。1945年9月至1949年5月,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法规和交通警察管理,
驾驶汽车横冲直撞,肇事399起。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治安
科设交通股, 交通民警以班为单位分别隶属于各分驻所。1950年4月成立交通队,直属
治安处,下设5个分队。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3日内恢复了全市46处交通岗位的交通
指挥; 6月15日颁布《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对车马行人、指挥信号及标志设施等做了
明确规定,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交通民警指挥时,手持红、绿小旗各一面,
配以警笛(哨)指挥车辆、疏导行人,同时担负指挥行人躲避空袭的任务。1949年12月,
市公安局针对流摊浮贩乱占道路妨碍交通的状况,开展专项整顿,将在路口、道边设摊
的小商贩16 600户全部集中到指定的28处集市。1950年, 市公安局颁布《交通规则修
正案》, 改红绿旗为徒手手势指挥。同时实行占用道路施工和堆放货物办理许可证的
制度。1955年8月公安部颁布《城市交通规则》,进行全国性交通管理改革。青岛市于
10月26日成立交通改革委员会, 制定《城市交通规则青岛市实施细则》。改革的内容
有: 取消手势指挥信号,改用红白相间的指挥棒指挥;修整道路、调整交警指挥岗位和
行车路线,漆化道路示意线;增设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牌;设置停车场等。1965年2月,
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联合整顿交通秩序, 禁止地排车、畜力车在中山路、辽宁
路等交通要道行驶,拆除街道两侧石条轨,限定机动车在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
里。70年代末,青岛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多,经常出现道路堵塞现象。市公安局于1979年
12月采用限制机动货车和外地车辆行驶时间、开辟单向行驶路线等方法, 缓解交通拥
挤状况。1984年6月市政府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此
规定开始实行交通违章罚款制度。同时, 对行人不走人行道、在道路上玩耍和机动车
违反规定鸣喇叭,以及不按信号骑自行车等违章现象进行集中整顿,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80年代,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提出的“车不越线,人不斜穿,路无障碍,各行其道”的交
通秩序标准和青岛市路面狭窄、坡陡弯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主要有:
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专用线路, 增设道路隔离设施,禁止在主干道路停靠机动车,取
消设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车看车场等。
1985年12月13日, 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小学生上下学路队护导旗的通告》。
规定小学生5人以上列队横过马路时,须使用安全护导旗。由两名小学生各持一面护导
旗分别站立于道路两侧,其他学生列队通过。往来车辆必须停车避让,不得冲撞或分割
队列。护导旗为长方形(50×70厘米),布制、黄色,中央叠印“安全”两字汉语拼音第
一字母“A”、“Q”的红色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