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要害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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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要害部门护卫的指示》,将电业局、
四方机厂、自来水厂、橡胶厂、造船厂、纺织公司等单位的22个部门列为保卫工作重
点,施行较其他单位更加严密的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1955年,市公安局经过对全市工
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全面调查, 依据“是否与国计民生及文化科研事业有
重要影响”的原则,确定要害部门640个,逐一建立保卫工作档案,严格审查工作人员。
此后, 市公安局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随时调整重点保卫单位和要害部门;对关系
全市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均列为保卫工作重点。1962年, 台湾当局加紧“反攻大
陆”的冒险行动,市公安局根据战备和防范破坏活动的需要,对供电供水、邮电通讯、
国防工业、港航交通等14个单位和108个要害部门实施重点保卫,制定周密的战备方案,
部署经济民警和基干民兵武装守护。1981年,市公安局对全市1 149个要害部门实行市
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市局管理大型工厂企业、高等院校、重要机关、科研院
所和重要物资仓库等;区分局、县公安局管理中型工厂企业、中等学校等;派出所管理
小型工厂企业和基层文化、卫生、教育、财贸等单位。
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中, 市公安局和内保组织始终把反破坏事故斗
争作为首要任务, 除落实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外,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追查破坏
事故的方法、经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追查,坚决打击。同时,严格区分反革命
破坏事故与其他破坏事故, 故意破坏与工作失误、试验失败等责任事故。对已查出的
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80年代,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采用技术防
范措施, 在要害部门安装报警设施,有效地防范了破坏事故的发生。截至1986年底,全
市有378个单位的689个要害部门安装了报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