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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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 市公安局把安全预防当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
工作(简称内保工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依靠内部保卫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开展防特、
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预防工作,迅速建立起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秩序。
50年代初,公安机关结合抗美援朝、企业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各单位内部进
行了清理残余反革命分子、制定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
队、护校队等工作, 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群众进
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使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形成了以安全预防为核心的运作机制。
1959年,市公安局按照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群众
动员、围绕生产、结合中心、分级动员、保障安全”的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方针, 加强
安全预防工作,进行了“安全月”活动(2月)和“五一”节安全大检查。同年6~12月,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公安、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 在全市工厂、企事业单位内部开
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运动, 重点检查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防范措施是
否得力, 以及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运动中, 全市新建安全组织800余个、治保组织1
090个,共查出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万余件,职工提出安全建议13 000余条。
当年,全市有571个单位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案件,占单位总数的78.7%。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内保机构和群众治保组织被撤销,安全预防
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直至1977年才逐步恢复。80年代,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
单位内保机构, 执行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制定的“预防为主,确保重点,
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工作重点由预防反革命破坏事故向预防刑事犯罪分子破
坏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转变。1981年, 市区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试行治安保卫责任
制,把安全保卫状况与每个职工个人及所在集体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从
而促进了安全预防工作。1981年,全市发生治安灾害事故48起,比1980年减少21.3%。
1982年市政府颁布《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使
治安保卫工作由依靠动员和行政手段推动的旧模式, 转向与企业管理同步进行和法制
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级内保组织,将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机制引入内部,在各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保卫、宣传、共青团、工会、人事、劳
动工资等部门共同组成治安综合治理机构, 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利用政治、经济、宣
传、教育、法律等手段,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疏导纠纷、厂街治安联防等
工作,收到显著效果。1986年,全市有1 578个单位未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占
单位总数的88%, 268个单位组建了护厂、护校队,861个单位派出民兵参加厂街治安联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