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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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保卫机构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保卫科,负责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1950年1月扩编为经济保卫处(简称经保处)。1955年
5月增设文化保卫处(简称文保处) 。1967~1975年,经保处、文保处数度分合,先后称
保卫二处、保卫处、保卫组。1975年4月恢复经保处名称,1984年改称保卫处。
1959年,市区各公安分局设经济保卫股。1979年4月改称经济文化保卫股,1984年9
月改称保卫科。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1949年7月,青岛市军管会铁道部设保
卫股,工矿部、生产部等单位设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委员会(组),或在本单位的中共党
组织内设保卫委员会。从1950年1月起,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相继设
立保卫处、科(课)、股(简称内保组织),编制、人事归本单位,业务工作由公安机关指
导。1966~1976年间,内保组织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武装部合并,称“人保组”或
“武保部”。1976年后,内保组织陆续恢复原编制,大型工厂、高等院校及性质重要的
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其他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
部。保卫干部按一般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比例配备。至1986年底, 全市设内保
组织470个,有保卫干部1 939名。
根据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在园林、盐业、水库等单位内设置公安派出所,实
行所在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经济警察 1949年6月,市军管会选调入城接管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官兵组成警
卫队、护厂队,进驻银行、电信局、自来水厂、电业局、石油公司等企业,实施武装警
卫。警卫队人事归驻在单位,业务受公安机关领导。同期,市公安局接管原南京国民政
府青岛市警察局警察大队,对700余名警察进行教育、审查,留用其中319名编入各警卫
队。1951年3月, 全市有警卫队29个、队员1 284名。1953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政务
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警卫队改编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以下简称
经济民警) ,全市有54个工厂、企业设经济民警队,共1 555人。1955~1958年,青岛市
经济民警队伍进行了3次精简、整顿。1964年,全市有设经济民警的单位14个,警员513
名。1966年1月,经济民警编制奉命撤销,守卫任务移交驻军,或由内保组织负责。1982
年7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 青岛市恢复组建经济民警。
1986年底, 全市在大型工厂企业、重要物资仓库、重要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经济民警队
19个, 警员643名。经济民警的人事、供给由本单位主管,军事训练和勤务由市公安局
经济民警管理科统一领导。经济民警着上绿下蓝警服, 佩带人民警察徽章, 臂章缀有
“经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