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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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2月, 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向12~60周岁的市民发放《身份证明书》,限
在华北地区使用, 有效期3年。同年6月30日, 又收缴已发放的《身份证明书》, 换发
《居住证》。《居住证》为卡片式,标注持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贴本
人正面像片并捺左、右食指指印各一枚,有效期3年。共发放45.1万份。1945年9月后
作废。
1947年4月, 青岛市警察局制发《国民身份证》,12周岁以上市民均须领取。至同
年9月,共发放566 213份。1949年6月青岛解放时作废。
1985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青岛市政府于同
年12月25日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设办公室,具体经办颁证事
宜。1986年7月,在泰安路、辽宁路、台东八路、兴隆路、营子5个派出所管区试颁证,
至当年底结束,颁证69 336张,颁证率是16周岁以上应颁证人口(69 876人)的99.
2%。全市(市内五区)集中颁证工作于1987年4月开始,1988年3月结束,颁证937 565张,
颁证率96.8%。1987年9月, 市公安局户籍处增设居民身份证管理科,主管居民身份证
的制作、颁发、查验。各派出所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手续, 派出
所、分局户政科配备专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