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暂住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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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市公安局依据《青岛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式迁入
而来本市暂住于当日不能离去者”实行特殊管理。来青岛暂住一夜以上者, 寄宿处的
户主 (或旅店) 必须于当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 离去时申报注销。
1952年市公安局重新规定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暂住3~30日的外来人口,到街道居民委
员会或治保会申报登记; 暂住1~3个月的, 到派出所登记。1985年5月,市公安局制定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做了部分调整:来青岛从事个
体经营或做临时工、 合同工需暂住1个月以上者, 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领取
《暂住人口证》;保外就医的服刑劳改犯和劳教、少管人员来青岛暂住者,须持有关证
明材料在24小时之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来青岛暂住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
华侨、港澳台同胞按照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底, 全市共有登记
在册的各类暂住人口153 2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