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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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设户籍局,管理租界内中外户籍。户口登记项
目有:姓名、性别、国籍、住址、生卒日期、婚姻状况。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 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青岛守备军居住申请规
则》。户口管理由宪兵队、宪兵分队和派出所分三级实施。各宪兵派出所设置“活页
异动簿”,每户一页,逐人登记。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胶澳商埠警察厅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管理户口。户口登记工
作由各警察分驻所负责。1924年1月, 警察厅颁布《调查户口暂行细则》,分驻所以户
为单位备置“查口票”,每二年调查一次。“查口票”登记项目包括:该户每个成员的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婚姻状况、死亡时间。分驻所将“查口票”编
订成册,随时进行变动登记。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 青岛市公安局于1931年依据《户籍法》及实施细
则,调整户口管理和登记办法:户口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分驻所对所辖派出所户口管理、
登记工作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设户籍股主管;登记项目除既往内容外,增加营业开张或
歇业、雇佣或辞退工人、收养子女、继承财产、分居等项。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将市区户口分为住家、营业、
工厂、寺庙、教堂、公共、外侨等7类, 分别登记管理。派出所除备置户口登记簿外,
还建立了迁徙、出生、死亡等17种登记簿和证件,居民与居住、身份有关的全部举动,
都必须事先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得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设户政科(第四科),各警察分局设户
政股。日常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实施。户口登记的范围除普通居民户外,增设娱乐场所、
旅栈、典押业、拍卖行、舞场等29种特种户和娼妓、舞女、车夫、无业游民等23种特
种人口。不论是常住户、暂住户,还是欲从外地迁入青岛的,都必须履行由三户以上有
固定职业常住户予以联保的手续,或由觅保人供职处所的主官、厂主担保;外侨户由本
国驻青领事馆担保,否则不予登记并不准在市区居住。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设户政股(1950年1月改设户政科),各分局
设户政股。派出所为户口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因国民党当局于青岛解放前夕
将大部分户口簿册和有关档案焚毁或丢弃,市公安局于6月20日颁布《户口迁移暂行规
则》,对全市户口进行重新登记。至12月底,完成登记工作,共登记174 105户,840 111
人。1950年, 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居民户口申报暂行规定》、《户口登记办法》、
《户口管理内务细则》。户口登记项目包括: 姓名、出生年月、迁出、迁入、迁移、
分居、姘居、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开张、歇业、继承、来往、他往等, 均分册
登记。 1951年7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青
岛市区户口登记实施方案》,废止户口申报制度,取消与申报制度相关的16种报表簿册,
于1952年春进行全市户口总登记。户口登记按住家、工商、公寓、船舶、寺庙、外侨
6类分别进行, 每户发给一册《户口簿》或《暂住人口证》。1956年后,又增加了对公
共(集体)户口、军事机关中非军籍人员户口、企业户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市公安局对全市户口进
行了3次核对, 发现并纠正重复、遗漏的人口和登记差错75 658件。从60年代起,市公
安局执行国家控制城市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对迁入城市的户口申请实行三级管理,逐
级审批, 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由市局审批;小市镇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分
局审批;大中城市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派出所审查办理。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按
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和在艰苦地区(岗位)工作的职工及
子女,优先办理从农村迁往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变动手续。1984年,
市辖乡、镇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 原由乡镇政府代办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划归派出所
管理。80年代,户口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和工作单位、登记时间及其他变更事项。至1986
年, 青岛市公安局登记常住户367 340户,1 273 035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
口、黄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