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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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 》的有关规定,对解放以来划定的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
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施监督改造(时称“戴帽”)。监督改造工作由“四类
分子”所在单位或街道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进行, 实行“监督劳动与改造相
结合”的方针,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教育、改造,让被监督人员订保证书)等
方法。截至1957年底,全市有“四类分子”14 000余名、监督改造小组6 161个。公安
机关每年审查经群众评议确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报请所在区政府批准,解除监督
改造(亦称“摘帽”)。
1979年2月,市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
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市11 000余名“四类分子”进行甄别复查,经所在区革命
委员会批准,给其中遵纪守法的8 776人摘帽,为错划的847人平反,对391名仍有违法行
为的人继续监督改造; 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根据本人情况,更改成分为工人、
干部、社员(农村人民公社)等。1984年3月,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
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 , 为391名受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 监督改造
“四类分子”工作至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