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港区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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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水上巡捕房,负责统计和监视在保护区海港内及沿海
停泊的中国船只,维持港口及周围岛屿的治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
在港口设水上分队,实行军事化港口治安管理。北洋政府统治青岛后,港区治安归港务
局管理, 设监视股主管,有港警数十名。1932年撤销监视股,青岛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在
港内设分驻所,管理治安及消防、交通指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加强了对港口及
沿海的监视和控制, 层层设置警宪特机构,主要有:宪兵队、海军警察队、海务局警备
股、海军特务部港湾埠头事务所监视系、华北交通会社警务团、青岛埠头株式会社监
视系等。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接收青岛后, 在港务局内设警防股,主要职责是在港
区及非军用码头设卡站岗,盘查行人。这一时期,美军及国民党军队在青岛港屯兵驻军,
各行其是,港警对关涉军方的治安事项无权过问。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港口警政,在青岛港的大、小港分别设派出所和检查站,
集中进行了收容遣返“难民”、收缴武器、登记渔(船)民户口、在陆港出入口及码头
设置守卫等工作, 迅速稳定了港区秩序。50年代,成立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
港务局及驻港各单位分别设专职保卫机构,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
开展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1968年青岛港分局撤销,1970年青岛港公
安局重新成立, 行政隶属于港务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辖大港、中港、四号码头、
客运站4个派出所,小港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结合边防保卫工作实施。
1953年, 青岛港务局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970年改编为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配
备消防车13辆、消防艇2艘。港务局所属19个作业区、队, 均组建义务消防队,有义务
消防员1 300余名。1976~1986年,发生大火灾24起(包括船舶火灾),均被及时扑灭。
1980年, 青岛港公安局增设交通大队,统一管理本港机动车和驾驶员,维护港区道
路交通秩序。港区设信号灯指挥岗亭4个,车辆运行高峰时,增设临时指挥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