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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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侵占青岛时期, 警察依据官署制定的有关法规、章程对部分工商业进
行开业资格审查、 违章违警事项取缔及处罚。列入“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主要有:
旅栈、典当、拍卖、赌场、游艺厅、影剧院、酒吧、饭馆、理发、船舶客货运输、银
行、水产品交易、盐业、武器弹药进出口等等。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营业警察”的
职权更为广泛。凡列入“营业警察”管理范围内的行业,在开业、停业或歇业时,均须
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 出具铺保证明;未经警方批准,任何与营业有关的活动均不得进
行。对旅栈的管理实行“住客登记循环簿”制度,每日送专管警察审查。登记簿撕页、
空行, 或发现行迹可疑人不报告,业主将被罚款、拘留,直至勒令停业。日本第二次侵
占青岛时期,将“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餐馆、旅栈、舞场、
戏院、澡塘、典当、代书、清凉饮料、游艺场;乙种是:理发、雕刻、冰水、古物、破
烂、修理。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青岛市警察局重新制定了各种有关营业的警察法规,
将旅店、舞厅、汽车行、三轮车行、人力车行、马车行、戏院、电影院、茶社、书馆、
酒吧、饭店、理发店、浴室、妓院等限定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青岛解放后, 市公安局将旅栈、刻字、印刷、铸造、娱乐、旧货、电料、危险物
品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规则。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由公安
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规则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
罚金、没收、拘留、暂时停业、封闭等处罚。1957年, 私人经营的特种行业相继改为
国营或公私合营,由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领导。市公安局根据体制变化,调整对
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和方法, 在特种行业内部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与
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9月, 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列管的特种行业
有: 旅栈、印刷、铸造、刻字、旧货、修理。1985年3月,公安部再次调整特种行业范
围,即: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在特种行业管理中,青岛市公安局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
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依据法规、规章
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旅店业,建立开业审查、
住宿登记、财物保管等制度; 对刻字业,除开业审查外,还监督承印、制作、保管、保
密等营业环节; 对旧货业,实行定点凭证、限类收购,严禁私人收购生产性废旧物品。
通过特种行业管理,既保障了特种行业合法正常经营,也预防、控制了违法犯罪活动。
1985年,全市有特种行业594家,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9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
4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