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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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 禁止华人留存、佩带火枪、腰刀等武器。巡捕局
对违禁者处以鞭笞100下或拘役3个月的处罚, 并实行“四邻连坐法”。德国人佩带刀
枪不受限制;领取许可证的,可以开设专营武器商店。1916年3月,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
部颁布《枪炮、刀剑、火药管理规则》,严禁民间拥有任何武器。1923年,胶澳商埠警
察厅收缴除自卫枪及狩猎枪以外的各种枪械,规定,所有军用枪支一律收缴。1945年南
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民用枪支由警备司令部管理,1946年10月划归警察局管理。
警察局对民用枪支进行集中查验, 获准持枪的发给执照;实行“住户三家互保,共具一
结”的“连坐”制度。1946年12月至1947年12月, 共查验各种枪1 605支, 颁发执照1
000多份。
青岛解放后,1949年6~9月,市公安局共收缴散兵游勇、恶霸富豪、外国侨民及流
散于社会上的枪支909支。自1951年6月起,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市民私自存留、买卖、制造枪支, 对除人民解放军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
支, 实行保管、使用、转借统一管理,核发《持枪证》,对违禁者给予治安处罚。1981
年8月,市公安局设枪支管理专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单位
和个人购买的军用、民用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进行审查, 签发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证件。截至
1986年底,全市登记注册非军队用枪2 389支。
爆炸物品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 警察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华洋分治”政
策:德国人领取执照即可储存、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华人则被禁止。日本侵占及北洋
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对爆炸物品实行与枪支相同的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 青岛市公安局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和烟花爆竹等爆
炸物品,实行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
不得从事与爆炸物品有关的活动。1955年9月, 青岛市在崂山建成危险品仓库,将全市
所有危险物品(含爆炸物品) 移入集中储存,市区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亦陆续迁往
市外。1957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禁止在工厂、仓库、军政机关、娱乐场所和居民聚
居区制造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从1980
年起,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体制,在各自的管理范围
及权限内,负责办理许可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1983年实行“公安机关审批, 供销社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和《爆破施
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经营烟花爆竹、进行爆破施工,领取、运输爆炸
物品, 一律持证办理。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实
施后,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执行。
刀具管制 1983年9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将匕首、 弹簧刀、三棱刮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具列入管制范围,
给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核发《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整顿生产、销售、储存秩序;批
准96家五金商店为管制刀具专营销售点;规定凡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
所在地(县、区) 公安机关出具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同期,市公安局广泛宣传刀具
管制的意义, 敦促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至1984年10月,收缴各类凶器(含管制刀具)5
764件。市公安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类刀具
的,予以取缔收缴及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