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宣传机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13&rec=138&run=13

解放初期,青岛市法制宣传机构不健全,法制宣传工作由市公安局、法院、检察
署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等分别承办。1950年10月至1953年,《惩治反革命条例》等的宣
传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公安局、检察署、法院等部门负责。1954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下,由公安局、检察院、法
院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等共同配合开展宣传。1955~1966年,《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宣
传,根据工作任务,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共同或分别进行。
1955年8月, 成立青岛市司法局,局内设有宣传科,开展过一些法制宣传,1958
年撤销。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重建,设有法制宣传教育科,12个区、县司法局也分
别设立宣传教育科 (股) ,全市共有法制宣传机构13个,有专职法制宣传干部33人。
1985年7月, 为适应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需要,成立青岛市普及法律常
识办公室,与宣传教育科合署办公。至年底,12个区、县分别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办公
室,与法制宣传科(股)合署办公。全市普法办公室共有专职工作人员54人,法制宣传
员2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