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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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 青岛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乡政府调解工作的指示》
精神,开始在市内六区街道办事处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53年底,市内六区建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67个,有调解委员601名。
1954年3月22日, 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纪律和方法,使人民调
解工作开始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54年底,
在市内六区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16个,有调解委员2284名。
1956年,青岛市开始在较大的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崂山县以
乡为单位设立民政调解委员会。年底,崂山县共建民政调解委员会87个,有调解委员
811名。1958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试建调处委员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开始在崂山县惜福镇试建人民调处委员会(行政性调解组织) 。1961年8月,青岛市按
照上级的指示,将人民调处委员会取消,重新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组织。
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扩大,在城市设在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设在生
产大队。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7人组成,设主任1人。1964年,基本建立健全了
人民调解组织,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36个,有调解委员4089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失去了职能作用。1973
年,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恢复建立,当年,市区建立人民
调解委员会655个,有调解委员2813名。
1983年,青岛市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5323个, 有调解委员30844名。在此基础上,经过对调解组织不断地整顿、
调整和充实,使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到1986年底,全市共建立人民调
解委员会8401个。其中在村民委员会建立6074个,占应建数的100%;在城市居(家)委
会建立850个, 占应建数的99.8%;在厂企建立1477个,占应建数的95%。全市共有调
解委员38444名。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
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村民、居民小
组和工厂的车间设立了调解委员或调解小组,形成三级调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