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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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劳动教养工作始于50年代中期。1957~1959
年,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劳动教养由中共青岛市委肃反领导小组批准,市公
安局负责办理劳动教养手续,并遣送到劳教场所执行。
1958年,在青岛市公安局三处设立劳教科,对外称“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教工作。
1981年3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市公安局三处劳教科为具体办事机构。1984年10月,劳教科由三处划归政策研究
室领导后改称法制二科。 同年7月,市公安局将法制二科改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单列为处级单位。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该所前身是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1964年12
月8日,经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在平度县洪山成立,
对外称“地方国营洪山园艺场”。1965年底,经山东省公安厅同意,从青岛劳改大队
一大队划出42亩土地给青岛市强劳所,开办了“地方国营青岛洪山金属加工厂” (在
崂山县李村) 。1967年底,强劳所把在平度县洪山园艺场的土地及设施移交给青岛市
财政局, 人员合并到金属加工厂。1966年5月,青岛市强劳所被取消,其人员、土地
及设施移交崂山县工业局。1971年,按照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要求,青岛市
强劳所又重新恢复。
1981年4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的通知》,青岛市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字(81)11号文件正式批复市公安局的报告,同意
将强劳所改为“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劳教所),为副县级单位,隶属
青岛市公安局管理,有干警65人。内部设秘书科、政工科、管教科、生产财务科,下
设3个大队,5个中队(包括集训队) 。1983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市劳教所由
青岛市公安局移交给青岛市司法局领导。为了配合“严打”斗争,青岛市财政局拨款
156万元, 征地20亩,新建劳教人员宿舍6070平方米,扩大了收容能力,最多可收容
劳教人员800名。 1984年11月,市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
整。 干警增编到130人,内部设办公室、政工科、管教科、生产技术科、供销科、财
务科。下设2个大队,6个中队,1个集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