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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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58
年,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作又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1980年11月,青岛
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公证工作划归司法局管理,设公证律师管理处,对全市公证业务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
1985年9月25日, 市政府批转了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报告》。同
年,市司法局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公证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公证
卷宗整理装订顺序的暂行规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从1982年开始,每年组织部分公证员和管理人员,对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进行检
查,重点是当年办结的、有代表性或容易出问题的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上级有关部
署进行专项检查。1985年1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对全市1984~1985年办结的经济公证事项进行专项抽查。由于坚持质量检查,公证质
量逐年提高。四方区、即墨县、黄岛区、台东区、莱西县、胶南县公证处及市公证处
先后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公证质量先进单位。
1985年以来,青岛市司法局指导全市公证机关开展了在企事业单位、经济主管部
门和公证事务较多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公证联络员工作,并下发了《关于
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几点试行意见》,对公证联络员的任务、范围、条件和奖励等做了
具体规定。1985~1986年,全市共聘请公证联络员250名。
1958年以后,公证收费一律上缴国库。1980年开始,公证处可提留一部分,用于
补充公证业务开支, 其余上缴财政。1985年3月,根据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
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经费管理上实行“以收抵支,结
余留用” 的办法,并将业务收费总额的30%上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实行独立
核算,单列帐户。至1986年底,除个别公证处的经费由司法局管理外,其他公证处的
经费管理与司法局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