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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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占青岛时期, 德国总督府于1903年2月18日发布《帝国首相关于胶州湾地
区公证人职权范围的法令》 。同年5月,德国胶州帝国法院发布《关于公证人职权的
规定》。从此,青岛出现了公证事务。
青岛在建国前的公证事务,主要是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委托、抵押、合伙、
婚姻、收养、亲属关系、遗产归属等法律行为和侵权、债务履行或不履行、不动产相
邻关系、财产共有或占有等法律事实,由当事人申请,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或加以认证。
从1951年12月开始,青岛市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开展经济合同公证,为国家机关、
私营工商业、合作企业办理加工、订货、代购代销、房屋修建、抵押借款等合同公证;
同时办理少量的私人之间的分家析产、收养子女、继承、赠与、遗嘱、委托等公证。
到1957年底, 共办理合同公证13487件。1957年以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改造基本完成,经济合同公证减少,公证业务开始转向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如委托领
股息、 领取房租、 亲属关系、租赁契约、收养关系等公证。1958~1963年,共办理
606件。 1967年以后,公证业务基本停办。1980年,公证业务恢复。根据司法部的规
定,优先开展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赠与、转让、房屋买卖及家庭协议等公民权利
义务方面的公证, 并开始试办经济合同公证。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
条例》颁布实施后,公证范围扩大,又开展了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租赁、确认产权、
声明书、协议书、保全证据、执行许可、宅基地使用权等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颁布后,公证业务开始逐步转移到经济合同公证上来,由试办转为全面开
展。在农村开展了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工业承包等各类承包合同及联营、劳动合同等
公证;在城市开展了工业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商业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
科技协作、企业联营、贷款、招标投标、财产租赁等合同公证。1981~1986年,全市
共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49050件;合同公证47546件;制止违法经济活动27起,避免
和挽回经济损失2921万元。
青岛市从1954年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主要是为归国华侨和侨眷探亲、定居、继承
域外财产、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生存等公证。另外,还为外贸公司办理销售
产品、商标注册、声明书等涉外经济事项公证。虽然每年办证数量不多,但未曾间断。
到1979年, 共办理涉外公证546件。1981年以后,涉外公证业务不断增加,公证范围
不断扩大,由原来的几项扩大到20余项。主要为国内公民出国探亲、定居、留学、谋
职、继承财产等办理死亡、亲属关系、出生、学历、经历、婚姻、收养、委托书、声
明书等公证;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技术、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国际工程招
标投标、商标注册、劳务输出、诉讼索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营业执照、委托书、
授权书、印章签字属实、职称及合同章程等公证。1980~1986年底,共办理涉外公证
2210件,公证书发往30余个国家和地区,均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