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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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从1903年开始出现公证事务,但到1936年一直未设专门公证机构。1937
年,山东高等法院在青岛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1946年,山东高等法院在即墨、胶县
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未配备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7年,
青岛地方法院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法》,配备专职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
录事员2名、公役2名。
50年代初期, 青岛市没有独立的公证机构, 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
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内设公证科,配备专职干部5人,办理全市公证事务。
1956年2月,公证科改为“山东省青岛市公证处”。同年,又改称“青岛市公证处”,
设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办事员1名。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
作移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保留一名专职公证员,对外仍以青岛市公证处的名义
办理公证事务。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后,公证处移交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嗣后,
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
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两县的公
证业务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至此,全市已有13个公证处 (其中青岛市、莱西县、平
度县公证处为涉外公证处) 。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公证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公证员
49名,助理公证员1名,行政人员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