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从1903年开始出现公证事务,但到1936年一直未设专门公证机构。1937
年,山东高等法院在青岛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1946年,山东高等法院在即墨、胶县
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未配备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7年,
青岛地方法院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法》,配备专职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
录事员2名、公役2名。
50年代初期, 青岛市没有独立的公证机构, 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
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内设公证科,配备专职干部5人,办理全市公证事务。
1956年2月,公证科改为“山东省青岛市公证处”。同年,又改称“青岛市公证处”,
设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办事员1名。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
作移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保留一名专职公证员,对外仍以青岛市公证处的名义
办理公证事务。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后,公证处移交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嗣后,
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
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两县的公
证业务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至此,全市已有13个公证处 (其中青岛市、莱西县、平
度县公证处为涉外公证处) 。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公证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公证员
49名,助理公证员1名,行政人员21名。
第一节 公证组织
青岛地区从1903年开始出现公证事务,但到1936年一直未设专门公证机构。1937
年,山东高等法院在青岛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1946年,山东高等法院在即墨、胶县
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未配备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7年,
青岛地方法院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法》,配备专职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
录事员2名、公役2名。
50年代初期, 青岛市没有独立的公证机构, 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
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内设公证科,配备专职干部5人,办理全市公证事务。
1956年2月,公证科改为“山东省青岛市公证处”。同年,又改称“青岛市公证处”,
设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办事员1名。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
作移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保留一名专职公证员,对外仍以青岛市公证处的名义
办理公证事务。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后,公证处移交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嗣后,
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
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两县的公
证业务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至此,全市已有13个公证处 (其中青岛市、莱西县、平
度县公证处为涉外公证处) 。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公证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公证员
49名,助理公证员1名,行政人员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