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13&rec=118&run=13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律师受所在地方法院管理。经过考试、选拔,取
得律师资格后,向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在受理登录的法
院执行职务。1934年青岛共有登录律师91名。
青岛解放后,律师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1980年,青岛市司法局恢复
重建,律师工作仍由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下设的公证律师管
理处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负责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律师资格申报,指导业务开展、
业务培训等。
1981年6月, 青岛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司法
厅《关于全面开展审批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与青岛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了律师
资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职律师工作者和兼职律师工作者进行考试和考
核。1982~1985年,先后组织了4次律师资格考试,5次向山东省司法厅审报律师资格。
到1985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青岛市已有50名专职律师工作者和19名兼职律师工
作者取得律师资格。 1986年8月9日,青岛市司法局又组织了120名专职、兼职律师人
员参加了司法部举行的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有76名考取律师资格。为缓解专职
律师少、业务量逐年增多的矛盾,从1982年开始,青岛市司法局采取慎重、稳妥的办
法, 在考试合格, 志愿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中,经过审查考核发展兼职律师。
1984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四方区司法局召开全市发展兼职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
总结推广了四方区司法局的做法。 到1986年底,全市兼职律师由1982年的3名发展到
101名,占全市从事律师工作人数的46%。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除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实行独立核算外,市内其他法律
顾问处的经费由同级司法局统一管理。其经费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
法。1984年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青岛市对收入小于
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的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
的法律顾问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在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进行“自
收自支”试点。1985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大部分法律顾问处实行“以收抵支,节余留用”的办法,在经费管理
上与司法局分离,实行独立核算。有的法律顾问处根据业务收支情况,开始向“自收
自支”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