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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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青岛地区未设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监狱等工作由不同部
门管理。
1901年7月, 一名德国律师首次在青岛开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指
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此外还办理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
文件。1903年青岛开始办理公证事务,但未设立公证处,公证由法院办理。当时主要
办理印鉴公证。凡是电话转移、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均以证明印鉴为准。
1900年德国人在青岛新市区建立囚犯监押所。1903年10月首次在李村建立华人监
狱(李村监狱),关押判处3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监狱归巡捕局管辖。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同时接管了李村“华人监狱”和“青岛囚犯监押
所”。1915年,日本人在青岛设立7个法律服务所。
1922年北洋政府接收青岛后, 青岛囚犯监押所改为青岛地方看守所。1923年3月
12日山东高等检察厅奉司法部命令接管李村和市区两处监狱。1937年,青岛地方法院
开始设立公证处, 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3年3月31日司法部颁布《公
证法》,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设公证人、佐理员、录事员。主要办理买卖、
赠与、租赁、借贷、婚姻、遗产等公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55年8月,成立了青岛
市人民政府司法局。1956年更名为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司
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主管法院组织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培训;
负责调查了解审判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陪审员和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司法业务统计、判决的执行和法医
工作;负责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1956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公证处,配备公证人员4名,
主要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间公证和少量的经济合同公证。 1956年6月成立了青
岛市法律顾问处, 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
辩护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
书。青岛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山东省青岛监狱,更名为“青岛监犯教育
所” ,隶属于青岛市人民法院。1951年9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
改造队转移公安部领导》的指示精神,青岛市人民法院将“青岛监犯教育所”交给青
岛市公安局管理,改名为“青岛市劳动改造队”。
1958年4月, 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青岛市司法局并入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对外仍保留青岛市司法局
的名义。同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被撤销,废除了律师制度。1960年1月25日,撤
销青岛市司法局。 1980年11月, 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恢复重建青岛市司法局。局机关设办公
室、人事科、宣教科、法院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编制40人。司法局的主要任务
是: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健全各种
审判制度;管理司法干部;管理公证、律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民调解
工作。 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1980年11月,青岛市公证处正式移
交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80~1981年,市南区、台东区、黄岛区、即墨县、胶南县、
胶县、莱西县、平度县、市北区、四方区、沧口区、崂山县先后建立了司法局,同时
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1983年5月,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 的部分任务移交人民
法院主管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司法局将法院管理科改为人民调解管理科,不再管理
法院的行政事务。 同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划归司
法行政部门领导的指示,青岛市司法局接管了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协助山东省司
法厅管理山东省青岛劳改支队和山东省北墅劳改支队。
1985年7月20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 《关于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
常识的决议》 ,从此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对全市439万普法
对象进行《宪法》 、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
《继承法》 、 《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简称九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有效地普及了法律常识,大大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986年底,全市共有13个法律顾问处、13个公证处和一个劳动教养管理所。在乡
镇(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设立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 全市共有干警914人。其中两级司法局机关275人,司法助理员215人,律师
213人,公证71人,劳教所干警140人。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03个,有调解人
员38444人。
1986年,青岛市律师共办理法律事务12325件,担任法律顾问179家,接待处理人
民来信来访10327件, 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388万元;全市公证处共办理各
种公证35045件; 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20355起,调解成功率达89%,防止可能发
生非正常死亡190人。 青岛市劳改劳教干警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
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配合“严打”斗争。监管工作做到“收得下,跑不了,
改造好”,有力地维护了青岛市的社会稳定。
青岛市司法局(1986年12月):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公证律师管理处、基
层处、宣传教育处、劳改劳教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市南区司法局、市北区司法局、
台东区司法局、四方区司法局、沧口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