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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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的人民法院
处理继承案件的依据是中央和国家发布的政策、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业务文件
办理。 人民群众自己按传统习惯解决继承问题。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继承法颁布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全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继承法的通知》,还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介,办讲座、讲案例,结合实
例介绍继承法常识,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专题报告;到城镇街道和乡村,向群
众宣传、 解答有关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实施前的6个月内,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向
辖区内的干部、 群众做继承法专题宣讲报告达180场次,听取报告的人数达10万余人
次。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中,注重贯彻继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依法
办案,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
1985年10月至1986年8月,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203件,其中调解
处理133件、判决处理55件、做其他处理1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