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纠纷案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13&rec=110&run=13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市人民法院就开始受理房屋纠纷案件。原因是城市房屋出租
有“二房东”现象,房主将房租出,承租人又复出租,愈转租金愈高,而房主只收取
第一承租人所交最初约定之租金。高于约定租金部分完全被二房东剥夺。对案件的处
理办法是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止不合法的二房东的中间剥削。
1950年,青岛市内有20余个国家的侨民。这些侨民有自己的房产,除自住外,还
进行出租,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与外侨办事处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按照
对侨政策,劝令房东、房客双方订立公平合理的契约,按照契约缴租,保护安份守法
的外侨财产。随着经济的恢复,工商业的好转,外埠商人多来青岛购买房屋,造成了
房屋的空前涨价。房客看到所住房屋出卖时涨价很多,即声请优先承购。另外,有部
分房客欠租,房东声请迁让纠纷,对这类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对策,明确掌握了“主
客两利、以房养房”的原则,对租额纠纷,参照公共房屋租金标准处理。对迁让纠纷,
动员房东让房客继续承租。房东收房确系自用或房客拒不交租以至影响房屋修理的,
判决迁让。对房屋优先承购权纠纷,经调查确系房客没有放弃优先承购权,判房客优
先承购。
1950年9月青岛市人民法院组成7人调查组,对全市房屋租赁问题做了充分调查,
采取集体处理的做法,对二房东进行适当的教育改造,并尽量使主客双方自行协议;
如协议不成,参考房产部门之租金标准或按照私房一般租金标准,合理解决。对以往
拖欠的租金,除房客主双方协议或缓缴、免缴外,对重新协定之租约,坚决执行。对
不改正而故意拖延抗缴者,强制执行。
建国初, 青岛市房屋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1952年收案543起,1953年收案
579起,1955年收案689起,1956年收案826起。
1958年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消除了房主和房客间租赁纠纷,房屋案件明显下
降。 市内6个区法院共收房屋案件27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3%。1959年1~6月共收
房屋纠纷案40件,房屋纠纷案件明显减少。
1977年开始,青岛市房屋纠纷案件又开始增多。1977~1986年,房屋案件大致分
为两种:一是城市私有房纠纷,属于房屋迁让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
75号文件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发(1980) 110号文件办理;属于追索欠租的,要本着私房
租额略高于公房租额标准的原则处理。二是农村房屋产权纠纷,依据第二次全国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所规定的政策办理。凡是土改时已确权的,一般维持土改时确定的产权。
山墙、宅基地纠纷维护集体利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合情合理解决。过去运动
中形成的房屋、宅基地纠纷,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房屋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到法院
要求解决的,责成有关单位处理。1977~1986年,全市共审结房屋纠纷案件17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