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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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夫多妻引起婚姻纠纷;二
是姘居和与人为妾引起婚姻纠纷,其中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怕离婚后生活无着落而
不同意离婚。青岛市人民法院依据《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处理婚姻纠纷案件。废
除了强迫包办、纳妾、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根据不同的
对象,先进行教育,讲明新婚姻制度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在使当事人提高认识的基础
上再行调解。具体做法是:一、一方坚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先调解和好,如感情
破裂, 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二、对子女的抚养,未满6岁之子女归女方抚养;
已满6岁之子女听其自愿;三、生活费用,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职业能力确定;四、
对解除婚约案件,订婚时无彩礼,无条件予以解除,发给调解笔录。订婚时有彩礼,
根据双方的现状或全部发还或发还一少部分或不予发还;五、对重婚案件,主要是进
行政策教育。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
姻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女方提出离婚者占多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凡一夫多妻者,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原则上准予离
婚。对一夫一妻提出的离婚诉讼,如系感情冲突,则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感情破裂,
调解和好无效,酌情判决离婚。包办强迫婚姻,婚后双方感情不融洽,经调解一方仍
坚持要求离婚者,准予离婚。对同居、姘居、婚约等纠纷,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脱离
和解除者,准予脱离和解除。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及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根据双方的
经济情况定, 原则上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自1950年5月1日至1951年5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法院共处理离婚案件840起,婚约案件34起,其他婚姻纠纷案件113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1951年9月26日,青岛市成立了贯彻《婚姻法》
检查委员会,市人民法院组成巡审判组,对婚姻案件就地处理。检查组深入街道、工
厂,检查《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利用挂图、影片进行司法宣传,提高了广大
人民群众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52年,青岛市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2377件,
审结2176件。市人民法院采取集体调解的办法,将数起婚姻纠纷案件集中起来同时进
行调解。调解前先由院长或庭长讲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然后
由各办案人员分头进行调解, 提高了办案效率。如1952年12月9日,市人民法院在台
东区召开群众大会, 邀请市北、四方、台东3个区调解人员和街道干部、积极分子参
加,对25件婚姻纠纷案件集体进行调解。调解前,先由廖弼臣院长讲解了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后经集体调解,自愿协商离婚的14件,重新和好的11件。
1956年初,青岛市人民法院改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二审案件的审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逐渐减少,二审案件也受理无几,全年共受理一审婚
姻案件517件,审结515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330件,男方提出离婚的185件。离婚
的主要原因是:一、旧社会父母包办,婚后一贯感情不和;二、旧社会重婚 (即一夫
多妻);三、年龄悬殊;四、女方受男方虐待,喜新厌旧;五、对方通奸,感情破裂,
双方长期不过夫妻生活;六、因对方患有瘫痪、白痴及不能性生活等不治之症;七、
对婚姻问题不慎重,轻结轻离;八、对方被判反革命罪或其他刑事犯罪;九、对方下
落不明满2年以上及逃台之国民党军警等。
1956年,去台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向
申请离婚的原告进行教育,然后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对有通信关系的或原告知道被
告在台住址的,动员原告与被告通信,征求被告意见,如被告复信同意离婚,即判离;
如被告复信不同意离婚的可动员原告再行通信,说明道理,或归或离,促其思想动摇。
二、对没有通信关系,根据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进行适当解决。解决的办法是:(一)
对因家庭不和而提出离婚的可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调处其家务,动员其不离;(二)对无
职业生活困难而提出离婚的,可联系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其职业或生活问题,动员其不
离婚;(三)对因想通过离婚去掉“伪属”名义的,除法院加强思想、政策教育外,联
系有关单位或街道组织协助,解决其思想问题,动员其不离;(四)坚持要求离婚的,
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离;(五)被告带小婆去台而将原告遗弃,属重婚又没有感情者,
判离;(六)双方确系感情不好,判离。
1958年,右派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加,法院对此慎重对待,对右派分子的
一方,准其陈述自己的意见,不单纯因其为右派分子而判离婚。掌握离与不离的界限
是:夫妇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恢复的,对双方讲明政策后,提出离婚的一方仍坚持离
婚,准予离婚;对婚后感情一般或很好,已生有子女,只因对方是右派分子而提出离
婚者,讲明政策及做思想教育工作使其不离。
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上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首先查清事实,分
清是非,耐心地对当事人讲明形势前途,使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坚定信心,渡过灾
荒,然后依据政策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止。1968年军管后,恢复民事案件
审理。案件的处理按照中央规定的政策和指示精神办理,对婚姻案件,坚持婚姻自主、
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等基本原则。
1977~1980年,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较大比重。如1979年1月至1980年8月,
受理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