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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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施以军法,严禁私人买卖土地,强行规定土地等
级和价格,由殖民当局统一收买,将一部分土地留作当局使用,其余的当局抬高价格,
统一拍卖,从中获利。至1911年累计,仅此项即获利达145万余元。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立即对居民离开青岛作了硬性规定:如果青岛
居民离开本市必须报明其姓名、性别、住居、职业、年龄,每人只准携带2~3件行李,
经过日本人查验方可离青。必须将动产和不动产预先处置,日后不得向日本当局诉述
遗留在青岛的财产所有权。1916年,青岛日本守备军第34号军令规定,凡是关于房屋
权利设立、保存、转移、变更、处分、限制或消灭事项必须由民事裁判所出具证明,
否则没有效力。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主要实行军法统治,民事诉讼不多。1915
~1921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137件。
1922年底,北洋政府青岛地方审判厅接管了日本守备军法院在青处理的控诉以下的各
级诉讼案件, 并根据《山东悬案细目协定》第4条的规定,承认日本民事裁判所的民
事裁判和诉讼行为以及不动产证明、公证拒绝书作成和私署证书确定日期的效力。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 办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1929~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事各款及施行法。青岛地方法院自1929~1937年共审理
民事案件15186件。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立即成立了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颁行了《办理
诉讼暂行规则》和《司法费用征收暂行办法》。青岛地方法院开始受理民事诉讼案件
后,青岛治安维持会批准拟定了《关于国民政府所为裁判之件》,对于南京国民政府
制定的法律及裁判的效力做了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刑法规仍然有效,原山东
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青岛临时法院的裁判仍有效。
1945年日本投降后, 194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山东省高等法院派员来青岛接收
并恢复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青岛地方法院。同月,两院开始受理民事案件。所适
用的实体法仍是南京国民政府1929~1937年颁行的民事各款及其施行法。
青岛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设在青岛的各级审判机关。6月5日成立问事
处, 6月8日问事处开始收案,调解民事纠纷。7月15日青岛市人民法院宣告成立,实
行一级一审制。10月18日法院审理委员会成立,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11
月11日颁布了《青岛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是:被告在青岛市有居住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可供扣押之财产及请求标的在青岛的
案件。民事案件必须申请调解。即使起诉之后,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拘形式,不拘
地点,或询问或以会议形式,在法院或就地均可。凡是经过调解成立的案件,即时执
行完毕,并制作调解笔录,送当事人双方正本。审判着重搜集证据,调查研究,并视
案情的性质采用合议或独任的方式进行。合议审判时,由审判小组推一人为审判长,
采取一致同意制,如果意见不能一致时,提交审理委员会决定。独任裁判时,事先经
审判小组商定。凡是审判终结的案件,应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1950年3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法院颁布《民庭工作改进办法》。规定案件先行调
解,一庭未成立者,笔录由当事人捺指印后,指定下次开庭日期 (但也不限定当庭指
定开庭日期) ,由审判员注明或记明笔录,其效力与传票同。重大和复杂案件提交审
理委员会讨论,审理员根据讨论结果制作判决书送院长核阅,较轻案件经庭务会议决
定后拟判送核。判决案件须经言词辩论,如有一方当事人经一再合法传唤,无故不到
者按缺席判决。判决书须详列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主要事实,以通俗语
言并用标点符号,判决后注明“如不服本判决,于收到判决之翌日起二十天内用书面
提起上诉”等文样。第一庭审理时,首先明确当事人的成分、社会地位,彻底了解情
况及本案重点,如果案情简单,当庭即可结案。带有普遍性的案件,可到当事人所在
地公开调解,以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审判中主要采取就地审判、巡审判、公开审
判和同类案件集体处理等形式。
1956年1月3日,青岛市人民法院改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法律
法令规定的在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
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
1958年后,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在民事审判制度上也有改变,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改为临时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办法。在合议制度中一审案
件一般仍由审判员与陪审员进行合议,二审案件由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结合进行讨论。
上诉期限一律改为10天, 向被告发诉状,由原先规定的3天之前送达改为不受时间限
制,有的当庭发给诉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庭被解除。原民庭的大部分人都集中起来学习,
只留下2人办理二审案件。1969年9月,成立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讨论案件由军管
组派人参加,民事审判组全体人员都参加,发表意见,若意见不一致,由军管会讨论
决定,最后由军管组组长签字。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青岛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小组为二审,下属各区军事管制小组为一审,判决署名均以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军事管
制小组名义。
1973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审判程序制度试行意见》 ,青岛市
两级人民法院按照此规定审理民事案件。
1980年,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和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
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初步实行公开审判。
198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根
据该法有关规定,制定了《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普通程序》,在市北区人民法
院进行试点,并向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介绍和推广了他们的经验。青岛市两级人民
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注重贯彻着重调解的方针,坚持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
院办案及巡审理、 就地办理的原则,就地审结的案件占80%,调解结案占审结案数的
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