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查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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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下半年起, 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和公安部文件精神, 复查
1966~1977年底,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同志受诬陷鸣不平而被判
刑的反革命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刑的反革命案件
(以下简称“恶攻案件”)和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错判的案件。截至1979年6月底,
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判刑的案件50件58人,其中宣告无罪46件54人,改变性质
(奸污少女)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3件3人。复查“恶攻案件”205件220人,其中:维
持原判51件,宣告无罪128件,改判减刑或免刑的18件,改变性质减刑或刑期不动的8
件。复查“三类案件”75件87人,其中维持原判13件,宣告无罪48件,改判减刑或免
刑8件,改变性质减刑或免刑6件。
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判案件改判后的善后工作,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善后工作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精
神,对改判无罪的,原属干部、正式工人的,联系原单位安排工作,恢复原职、级,
在押判刑期间计算工龄补发工资;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关押期间计算工龄,不补发
工资。
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80)42号文件《关于历史反革命又戴上右派
帽子的人复查问题的通知》精神,对错定右派,加上历史问题(已作过处理)被两罪俱
罚的错处理的案件均作了改判。 截至1983年底共改判处理398件。1981年,青岛市两
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8号、省院(81)鲁法研字第24号文件精神,
又重新组织力量, 对1966~1978年底判处的反革命案件673件746人进-行了复查。宣
告无罪4件4人,改变性质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不以反革命罪论处的1件1人,裁定更
换判决的9件9人。
遵照197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 《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
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对起义、投诚人员
被判刑的案件,凡是未进行复查的,不论本人或其家属有无申诉,都进行了复查。对
起义、投诚人员投诚前的历史问题,严格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论其历史罪恶
大小,均不加以追究,凡因追究-历史问题错判刑的,一律平反纠正。
1979~1983年,共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124件,改判114件。其中宣告无罪47
件,既往-不咎65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在审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中,注意发现未
提出申诉的起义、投诚人员案件的线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刘志荣起义、投
诚人员案件时,从案卷中查出田杰亦系起义、投诚人员,对田杰予以平反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复查建国后至1985年底判处的
刑事案件17252件,其中改判4634件。
在复查的案件中,属于1966~1978年判处的6889件,平反纠正1294件,1966年前
判处5620件, 平反纠正1581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83年7月判处的案件
3467件,改判纠正1307件。
1986年10月,中级法院组成五人领导小组专门进行复查案件工作,同时经中共青
岛市委同意从有关部门调配干部充实中院复查力量。各区、县法院也抽调人员建立起
复查班子。全市法院组成了185人的专门班子,其中从外单位调配111人、法院调配干
部74人。
市法院进一步复查案件的范围是, 1949年6月至1985年底两级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
经摸底,需进一步复查的案件共15369件。其中:被告人或亲属提出申诉的11224件,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130件。 进一步复查冤、假、错案的依据是:《关于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一、对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确实搞错了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决
定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
二、对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或一般违法行为而被错判的或虽有比较严重的政治历史
问题,但不应以反革命判处的,均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三、对有些案件从原判案卷中就可以判断属于一般错误言行,构不成犯罪的,应
及时予以改正不必再去做繁琐的查证工作。
四、对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错杀了的,应当撤销原判,宣告论罪应判的刑期,
不该处死,属于错杀。
五、对把普通刑事犯罪错定为反革命罪的,应当改变定性,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六、对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定性准确,即使量刑偏轻偏重的,原则上
应当维持原判;量刑过重,服刑期满的,原则上不再改动;量刑过重,被告人仍在服
刑的,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七、对一些虽经复查仍维持原判的案件,但本人一再提出申诉,经审查又发现主
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要重新查证,不要草率作出结论。
青岛市进一步复查案件从1986年10月开始至1987年2月结束,共改判案件529件。
其中宣告无罪507件,免予刑事处分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