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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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是山东省最后解放的城市,山东省境内大量的地主、恶霸、流氓地痞集中此
地,盗窃、烟毒、强奸、经济犯罪、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解放初期,盗
窃案件居多。这类案犯有的是偶犯,有的是职业小偷;他们盗窃国家财产,侵犯公民
的合法所得。盗窃案件量多,犯罪成分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人民法院以国家法令、政策为依据,积极开展了对盗
窃犯罪的审判。对盗窃犯罪的处理采取了“宽大与镇压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
辅” 的原则。对初犯盗窃罪的,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处以3个月至半年的徒刑;未满
18岁家中无父母的,处6个月至1年徒刑,进行劳动教育改造;家中有父母者交其家长
负责管教。对以盗窃为常业的,处1~2年徒刑,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 以后,青岛市人
民法院积极开展了打击烟毒犯的禁毒斗争,依据中央通令精神及政策规定,制定了对
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凡属吸食鸦片者,根据情况处半年左右徒刑,并根据经济
情况科2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 以上的罚金;贩卖者处以半年至2年徒刑,对惯犯及
以毒品为常业者加重处罚。贩卖毒品犯李宝成、孙寿春,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
释放后,仍不悔改,继续贩卖毒品,均被从重判处5年有期徒刑。自1950年1月至1951
年8月,青岛市人民法院共审判处理烟毒犯罪案件459件,处理烟毒犯706名(其中吸食
者278名,贩卖者268名,吸售者130名,其他30名) ,其中判处徒刑者635名,没收毒
品烟土221两和大量烟具等物。经过严厉打击,烟毒案件大幅度下降,1953年只有8件。
至1956年,再无烟毒发生。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实施,青岛市人
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处理这类案
件的政策。对有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教育为主;对少数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甚至杀害妇女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予
以惩处。 1950~1953年, 青岛市人民法院审判处理妨害婚姻家庭刑事案件664件,
1953年共处理杀害妇女及妨害婚姻犯罪489人, 有效地打击了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
为。
青岛解放初,经济犯罪案件也比较突出,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青岛
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成立了经济建设保护庭,专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954年受理不
法资本家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227件。 其中妨碍破坏税收案27件,偷工减料、骗取
国家资财案21件,违反市场管理案10件,签发空头支票案10件,殴打工人及非法解雇
工人案12件,拖欠银行贷款29件,拖欠公款及公私纠纷案48件,拖欠工资及劳资纠纷
案66件, 违反粮食、食油政策案4件。所收案件中,偷税额2亿余元,抗税额4.5亿余
元,21件偷工减料案中骗取国家资财总额15亿余元。
青岛东昌、 建丰、瑞祥3户营造厂在承包黄岛、大福岛、栲栳岛、崂山头、三号
炮台等海防建筑工程中, 以偷工减料、虚报工料、粗制滥造等手段,盗骗国家资财6
亿余元。致使工程建成后,均有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墙壁裂缝、营房倾斜、天棚脱
落等现象, 严重影响了海防建设的安全与巩固。案件经审理后,于1955年2月24日在
市永安大戏院召开宣判大会, 分别判处东昌经理官兆润有期徒刑6年;副经理孙如三
有悔改表现,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建丰经理董士林有期徒刑4年,
副经理孙松三有期徒刑3年。 瑞祥经理姜云山拒绝政府检查,携款潜逃,依法予以严
惩,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追缴被盗骗的全部国家财产。
1954年开始,青岛市人民法院对在统购统销中破坏粮食政策的投机奸商,以及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粮食投机舞弊和贪污的违法犯罪分子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对群众中因贪图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粮食政策,教育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适当
法律制裁;对某些群众的落后思想和一般的不法行为,则坚持耐心说服教育的方针,
不予制裁。1954~1955年,青岛市人民法院共处理粮食案件10件,12人。其中没收罚
款的5人,教育释放的5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人,管制1人,没收粮食4907斤,罚
款700万元。
1949年6月至1956年底,青岛市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9万件。
1958年青岛市投机倒把案件开始逐渐增多。一些工厂、企业内部的坏分子,利用
职权,盗窃或套购国家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农村基层干部、生产队采购人员中
的投机倒把分子,用农副产品和大量公款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社会上的投机倒把分子
以经纪人的面目出现,采取买空卖空,招摇撞骗等手段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法院对下
列情节者从严:一、内外勾结、组织投机倒把集团的主要分子;二、大犯、惯犯;三、
利用职权,大量套购或盗窃国家统配物资,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的;四、坏分子乘机
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对下列情节者从宽:一、偶尔进行少量投机活动,情节轻微,
后果不严重的;二、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交待的;三、对确因生活困难进行少量投机
贩运活动的;四、贪图小利不明政策,因而做了一些违法的事,经教育宣传,洗手不
干的。 1961年11月至1962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投机倒把案件56件,案犯
70名。 其中判无期徒刑1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14名,判处5~9年有期徒刑17名,
判处1~4年有期徒刑21名,判处缓刑的3名,处其他刑罚的10名,免予刑事处分的4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杀人、纵火、抢劫等案件明显增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这些重大现行案件进行审理时,主动参与预审,提前阅卷,一经起诉,立即审判。如
韩喜风杀人案,该犯解放前历任蒋匪军小队长、分队长多年,1959年因贪污流氓罪被
判处管制3年,管制期间,仍不老实守法,与李××通奸。为达到长期与李同居目的,
1961年11月3日夜, 用铁锤将其熟睡的妻子砸死,又将尸体支解,分埋在几处。该犯
于同年11月15日被捕归案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参与了预审,了解案情,破案
后第三天即将案件报批手续办妥,送省院核批,于11月23日执行枪决。
196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凡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反
革命案件由市检察院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案件运用范围规定是:缓刑只适用于普通刑
事案件,而不适用于反革命案件。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适宜于宣告缓刑案件应是过失
犯罪、责任事故、破坏婚姻家庭、侵犯人身自由、虐待等案件,而且必须具有缓刑的
条件;对于情节严重和民愤较大的则应判徒刑而不宜宣告缓刑。对于抢劫、杀人、放
火、投毒、盗窃、诈骗、投机倒把、贪污、流氓、强奸、冒充、伪造等对社会危害性
较大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缓刑。累犯不应判缓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属于偶然性,构成刑事
犯罪,但情节不严重而且对社会无危害性的;二、罪行不严重,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
投案自首的;三、罪行不严重,如果执行徒刑就会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并给社会造
成负担的;四、有严重病疾的;五、正在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六、罪行不严重,
具有专长的技术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砸烂”,造反派夺取了审判权,他们采用逼供
信,刑罚无辜,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3年9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 在审理一般刑事案件中,打击
的锋芒是行凶杀人、强奸(轮奸)妇女、贪污盗窃、破坏交通运输、扰乱社会治安等典
型案件,以及刑事犯罪中的惯犯、教唆犯和重大犯罪分子。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
时,还配合形势,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1982年3月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决定》,把打击经济领域中投机
倒把、盗窃、索贿受贿等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
区分经济犯罪与工作失误,经济上的不正之风与违反经济法规的界限。1982年审结经
济犯罪案件139件,其中犯罪活动总金额在万元以上的7人,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
3人, 5000元以上的9人,1000~5000元的75人。在依法判处各种刑罚的202人中,国
家工作人员20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万余元。1983~1986年,青岛市审结经济犯
罪案件1538件, 其中投机倒把34件,贪污93件,行贿7件,受贿46件,盗窃1201件,
诈骗147件,制造贩卖运输毒品3件,乱砍滥伐林木7件。
1983年8月至1986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决定,
对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以下称严打)。为适用严打需要,市区两级法院从组织上作
了相应的调整, 一切服从严打, 把可以集中的力量优先集中到打击刑事犯罪中来。
1983年8月10日前,法院共有刑事审判人员89名,严打后,刑事审判人员增加到171人,
同年12月底增加到274人。
为了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与公安、
检察部门配合协作,在预审起诉过程中,提前阅卷,核查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力争解决问题在起诉之前,以使案件在起诉后能够及时尽快交付审判,从而提高了办
案效率。 如1983年8月10日至年底,审判案件的结案期限,18天内结案的1194件,一
个月内结案的316件, 一个半月内结案的83件,平均审期为18天,其中审期最短的只
有6天。 如刘健全杀人案,该案案发当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勘查现场,并抓紧核查事实,搜集证据,积极做好开庭审
理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3日案件起诉后,法院即组成合议庭,6月4日审理终结作出判
决,连夜派专人报送省院复核,省院于6月6日予以核准。6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
南区第二医院门前依法公开宣判刘犯死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严打”中,对杀人、强奸、奸淫幼女、重伤害、拐卖人
口、强迫妇女卖淫、放火、投毒、爆炸、抢劫、重大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罪依法从重
从快进行惩处。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判处死刑;投案自首、真诚坦白交待主要犯罪
事实的罪犯,在量刑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确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其立功情节给予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精神病症状的人作精神病鉴定后再依法决定其应否负刑
事责任;对过去已处理过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未发现新的犯罪或漏罪应追究刑事责
任的,不重新判处。市中院为确保办案质量,加强了调查研究,在审判中快审快判,
不在审判环节上贻误时机。对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不在枝节问题上过
多纠缠;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草率下判;对已上报省院复核的案
件,一旦发现有错,主动请求撤回重审。如杨元华杀人放火案,对该犯宣判死刑后,
法院发现该犯背后有人教唆,原判死刑不当,且漏了教唆犯,中院主动请求省院将此
案发回重审。中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严格区分罪重与罪轻的界限,注意正确适用法
律, 纠正一审中量刑不当的案件。如蒋万行上诉案,原审以重伤案判蒋8年徒刑,二
审认为蒋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改判拘役4个月。
“严打”期间,为更好地处理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主持
下,先后两次召开全市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与会各界代表认真讨论研究了由中院一
审判处的49案143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罪行及处刑意见, 并对其中部分罪犯的处刑
提出了修改意见。中院在审理王福金杀妻(未遂)一案时,量刑意见分歧很大,一时难
以统一。为慎重起见,中院先后到政协、妇联、街道和被告单位等召开座谈会,广泛
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听取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反映,最后终于统一了认识。宣判后,
被告服判,受害人满意,群众拥护。
1983年8月10日“严打” 开始至1986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案件3363
件5105人, 其中判处死刑112人,判处死缓28人,判处无期徒刑66人,判处15年以上
有期徒刑199人, 判处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592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
徒刑1684人,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1861人,判处拘役231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
刑的196人,管制32人,其他15人,免予刑事处分81人,宣告无罪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