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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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先是实行军法统治,随后因其军事和经济发
展的需要, 改为实行司法治理,除原有的军事法院外,又于1897年12月13日设立了胶州
帝国法院。1898年7月, 在青岛、李村两区设立了区法院(又称华民审判厅),分别审理
胶澳租界内的华人案件。1908年1月1日,在青岛设立胶州帝国高等法院,为二审终审法
院。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当月16日对青岛实行军管。1916年日本在
青岛设立守备军法院,审理青岛的刑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1917年1月,日本
在青岛增设民政署,刑事案件和较大的民事案件仍由日本守备军法院审理,较小的民事
案件概由青岛各区宪兵派出所处理。
1922年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接收了日本守备军法院,并于12月14日成立了青岛地
方审判庭。1923年10月又成立了青岛地方审判庭李村分庭。
1929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接收原青岛地方审判庭及其分庭,并改称青岛地方法院
及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庭, 胶县、高密、安丘、即墨、诸城、日照、平度、昌邑、潍
县、昌乐等10县审判事务统归青岛地方法院管辖。1932年成立了胶县、即墨、安丘、
高密、潍县5个分庭。1935年7月, 青岛地方法院分为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青岛地
方法院。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法院机构自行解体。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了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3月27日成立
了治安维持会所辖的青岛临时法院, 专门审理青岛地区刑事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制。
1938年12月成立青岛地方法院和青岛高等法院。
194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恢复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青岛地方法院。山东高等
法院第二分院管辖青岛、 即墨、胶县、高密、潍县、平度、安丘等7个地方法院和诸
城、日照、昌邑3个县司法处。
1948年7月1日,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成立,是国民党政府用以迫害共产党人和进
步人士的专门刑事审判机关。同年9月17日, 该法庭以“共产党嫌疑分子”为由,逮捕
山东大学学生15人。1948年1月17日,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改为山东高等法院青岛分
院。
青岛解放后, 中共胶东区委调配干部30余人,由廖弼臣、刘椿、张四维负责,接管
了青岛地区所有的司法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小组进入青岛市第三天即设立问事
处,解答市民在诉讼方面的疑难问题,设立代缮室,免费为诉讼当事人缮写书状;建立值
日组,简化诉讼手续,调解或裁判轻微的民、刑事案件。同年7月11日,青岛市人民法院
宣布正式成立,廖弼臣为青岛市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
建国初期, 青岛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现行反革
命分子予以严惩, 同时,调处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为社会安定提供了保障。1956年1月3
日,青岛市人民法院改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7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
子借“整风”运动之机,向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发起进攻,一些反革命残余势力也纷
纷出笼进行犯罪活动,法院根据上级指示,对历史上有问题的右派犯罪分子两罪俱罚予
以惩处。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
1959~1965年,少数新生的反革命分子组成反革命集团,预谋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文化大革命”时期, 由于受无政府思潮干扰,法院机构被迫解体。1973年9月26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法院广大干警顶住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惩处了
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
1978~1986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除“左” 的影响, 纠正了冤、假、错案5
163件。 1979年7月, 为健全审判机构,依法处理各类案件,法院在原有刑事、民
事审判庭的基础上, 筹建经济审判庭。1982年10月,建立执行庭。1984年11月,成立了
法医技术处。
1983年8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法从
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改变了社会治安不安定的状况。
1985年开始,为提高法院在职干警的业务素质,法院按照《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
大学章程》规定,在青岛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山东省分校青岛分部,负责对
青岛两级法院学员的教学组织工作和辅导工作,提高了法院在职干警的业务素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40多年来, 法院干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 判处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调处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做
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