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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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公布的《1956—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对
于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 只要他们没有重大现行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
在群众面前揭露他们, 并给予必要的批判和斗争,然后进行监督劳动加以改造(以下简
称社会改造) 。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决定开展对社会改
造工作的检察,简称“社改检察”,主要内容是:一、在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中,掌握地
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的动态,检察他们是否认罪,是否
服从和接受改造;二、正确确定社改对象的范围,既纠正错划,也防止漏划;三、严厉打
击“四类分子”的反改造活动,在处理时采取多种方法,区别对待,打击少数,教育多数,
分化瓦解敌人;四、纠正监督改造工作中放松改造和不讲政策、法制的违法现象。
1959年,全市共有应改造的“四类分子”11 260名,市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散
居在社会上及企业内部的“四类分子”,较普遍地进行了规划评审,用“三包一保证”
和“十夹一”的办法把“四类分子”夹在群众组织中进行劳动改造。检察机关共在街
道、工厂、农村社队设了218个社改检察点, 对有破坏活动的进行查处,共逮捕2人,管
制4人,斗争30人,重新戴帽6人,劳改1人,揭发出有血债、民愤的反革命分子12人。
1960年春,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崂山县棘洪滩公社进行检察,发现301名社改对象
中有51名错划了成分,不应当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有25名真正的“四类分子”漏掉了
监督改造。对市区5个派出所辖区进行检察, 发现监督改造的96名四类分子中的2名不
应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 另有21名应该监督改造而漏掉了。对查出的问题均加以监督
纠正。
1962年,市检察院根据社改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明确了社改检察的任务:一、查漏。
主要是检查地富反坏和刑满释放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有无应监督改造而未监督改
造; 二、查错。检查有无将劳动人民当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混淆两类矛盾的现象,特
别要注意检查有无扩大反、坏分子的范围和将四类分子的子弟当作专政对象而监督改
造;三、查“四类分子”接受改造情况,是否遵守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法律及各个
时期规定的各种制度, 有无乱说乱动和违法犯罪行为;四、查监督改造措施是否落实,
组织是否纯洁;五、检察执行政策情况。1965年后,社改检察工作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