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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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12月设立一般监督科, 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一般监督
的职权是:维护宪法、法律、法令的统一实施;对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
措施是否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其案件来源:一
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控告, 检察通信员的反映; 二是检察机关派干部
列席各单位的会议和审阅各种文件从中发现违法; 三是经常向市人民委员会、公安、
法院、监察等机关进行访问了解。其办案程序是: 发现违法情况后,查阅有关文件,通
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以及个别调查等方法,查明违法事实,然后以建议书、提请书、
抗议书3种形式提请有关单位纠正。
市检察院开展此项工作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主要是保障国家对棉花棉布、粮油
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的正确实施以及保障国家的合
法权利等。1955年,按照一般监督程序,主要检察处理了四方税务分局火车站检查站非
法搜查郭焕平案、 国营青岛食品加工厂违反节约粮食指示精神等8起案件。并将全市
少数资本家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及其他违法情况, 及时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汇报。1956
年,共受理属于一般监督范围的案件102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26件,官僚
主义违法失职19件, 违反劳动、财经法规23件,违反交通规则1件,违反统购统销政策1
件, 贪污4件,工厂责任事故9件,医疗事故5件,侵犯人权8件,违反婚姻法3件,对抗社会
主义改造3件。对这些案件采用提请书和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纠正27件,口头建议纠正
及作其他处理68件。
一般监督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监督范围不明确,特别是法律监督与行
政监督界限不清,工作有时抓不住重点。1957年整风运动开始后,一般监督工作受到批
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一般监督工作停止,市检察院的一般监督科撤销,停止行
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