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13&rec=1&run=13

清朝末年, 青岛地区行政区划属即墨县,司法事务由即墨县衙掌管。1891年冬,清
朝政府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维持治安。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
帝国法院为主管辖, 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国
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
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 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德国侵占青岛
时期,推行双重法律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
剥夺。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以后, 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
判厅。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 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局
(1936年改称警察局)、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期间,利用警察等司法机构,残酷镇压爱国民主
运动,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1925年5月29日,北洋政府出动3 000多名军警镇压日
商纱厂工人罢工, 开枪打死工人8名,重伤17名,拘捕7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
惨案”。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 在公安局设立“捕共队”, 专门搜捕共产党人。至
1934年,被捕、遇难的共产党员累计100余名。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 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
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 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大
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民党
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政府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 纠合其
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1947年6月2日,山东大学师生发起“反饥饿、反内战”运
动, 遭到大批警察、 宪兵、特务的武力镇压, 100多名爱国学生被打伤或被捕入狱。
1948年7月1日,国民党成立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共产党嫌疑”等政
治案件。1949年5月21日, 警察局在一夜之间就逮捕“涉嫌政治问题者”60余人,其中
21人未经审讯即遭杀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7月11日成立
青岛市人民法院, 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
察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
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止
“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采取了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
妓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
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市人民法院对国民党监狱及遗留案件、人犯进行整顿清理, 迅
速恢复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一时期,青岛市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保障了城市接
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审判反革命分子数千名,基本上肃清了“浮在面上”的土匪
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目。1955年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
动, 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同期,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镇反”运动,在中
共青岛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取缔妓院、禁绝烟毒、
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集中统一行动, 比较彻底地清除了旧青岛遗留下来的社
会丑恶现象。这一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干警的业务素
质在严峻的斗争实践中迅速提高, 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
部安全保卫机构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起来,为人民公安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7~1966年,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活
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
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保护群众,打击犯罪,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
执法监督、案件审理及监狱管理等方面, 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
政策, 产生了浮夸、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1962~1963
年, 青岛市公安机关加强边防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迅速侦破间谍特务案件,坚
决打击与海外敌人遥相呼应的反革命分子, 使台湾当局向大陆派遣特务进行颠覆破坏
的阴谋未能得逞。60年代中期,青岛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社会秩
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 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
初, 青岛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1968年3
月,青岛市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撤销),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
1970年底,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有所恢复。1971年11月市
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恢复办公。197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的罪行和清查、整顿执法队伍, 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
工作重点迅速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运动服务, 转移到以保卫社会主
义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平反
冤、假、错案5 000余件, 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
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
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 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
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从1981年起,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密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坚持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原则, 在打击犯罪、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法制教
育、基础建设、改造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
了违法犯罪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 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决定, 在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采取集中搜
捕、统一行动、快审快判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等方法、措施,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
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共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依法逮捕判刑或劳动
教养10 000余人, 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
求,青岛市公安局在户籍、交通、消防、外事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调整政策、
简化手续和实行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法制建设方面, 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
善公安法规体系。市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调解和劳动教养管理, 深入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活动。从1985年起, 市司法局组织全市352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为期5年的
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开放搞活形势下经济活动和经济犯罪相应
增多的实际,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检察、审判和调
解,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司
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通讯、交通、武器
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 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
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